如何有效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了保护上述内容在关键人员离职后不流向竞争企业,许多企业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样的方式。

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了保护上述内容在关键人员离职后不流向竞争企业,许多企业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样的方式。但是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出现大量涉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纠纷。
通过 Alpha 数据库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双方约定不明确、签订主体不适格或者双方未能完全履行等方面,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总结出六个裁判要点,并提出四点建议,以增强竞业禁止条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裁判规则
1、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竞业禁止的违约金及补偿金时,竞业禁止合同不因此无效,若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竞业禁止期间的补偿金,法院往往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支持用人单位的一部分违约金请求。
【案例一:胡银华诉上海比迪工业铝型材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38 号
首先,关于双方仅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该约定无效。对于合同的效力,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内容瑕疵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缺乏主要条款时,合同不成立,但合同缺乏一般条款时,可以事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弥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并不属于缺乏合同主要条款的情形,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比迪公司主张的损失 300,000 元,比迪公司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产生的实际损失,双方也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但由于原审法院确认胡银华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比迪公司在客观上必然会因胡银华的违约行为遭受到侵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对胡银华作出惩罚性赔偿处置,以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抑制任何有违诚实信用、规避法律之行为,具体金额原审法院根据胡银华在职期间的收入情况酌定为 50,000 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胡银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成立,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酌情判令胡银华应赔偿比迪公司 50,000 元,并无不当。
【案例二:浙江正润机械有限公司与黄锡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 0326 民初 8149 号
本案中原、被告只约定了竞业限制及赔偿损失,未约定违约金。虽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但鉴于原告难以举证证明具体损失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违约行为客观存在,本院根据被告的社会保险记录、被告自认等情况,结合被告在原告及浙江容健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期限、工资水平、过错程度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 21000 元。原告的其他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竞业限制协议能否约束在职员工?
【案例一:泰尔精蜡(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家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纠纷】
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 05 民终 2624 号
泰尔精蜡公司与刘某之间订有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刘某在离职前,已自行生产与精蜡公司产品同类的商品,并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查处,违反了协议要求,侵害了公司利益。离职后,不顾公司多次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均采取回避态度,置双方合同不顾,并给公司按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设置障碍,因此无法收到经济补偿的责任在刘某一方。
在双方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未予解除的情形下,刘某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就在职期间相关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根据刘某经营获利情况及违约程度酌情认定精蜡公司损失,判决刘某赔偿。
3、竞业禁止条款主体需适格,否则不承担竞业义务。
【苏州中院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诉游某案】
2018 年 5 月 9 日,游某与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游某在公司市场部门从事服务工作。并在其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2018 年 5 月 17 日,游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进入一家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同年6月8日,游某原所在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因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约定造成的损失 346347 元。
法院查明,游某在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工作,主要为遭遇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提供咨询服务,相关客户信息基本上通过到医院蹲点问询的方式取得,认定相关信息不属商业秘密,判决驳回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违约赔偿请求。
4、制造假象规避竞业限制,法院以实际工作进行违约判断。
【北京通用电气华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纠纷】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京 02 民终 14646 号
黄彬与通用医疗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从通用医疗公司离职后,黄彬与大连东软学院(非竞争主体)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黄彬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北京东软公司(竞争主体)的地址,黄彬无法充分证明大连东软学院对黄彬的日常工作进行了必要的管理,也无法充分证明黄彬向大连东软学院提供了工作成果,且北京东软公司与大连东软学院属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关联企业。据此法院认定黄彬的实际工作单位为北京东软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5、劳动者前后工作单位是否“同业”的判定关键看: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营业范围重合的范围。
【张祖华、山东瑞帆果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 16 民终 3468 号
张祖华与山东瑞帆果蔬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张祖华主张其投资的优仕杰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应属于农业生态开发旅游项目,主营为企业经营范围中的餐饮管理、种植蔬菜、销售蔬菜,其他注册范围并未经营,与瑞帆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则认为优仕杰公司经营范围中“厨房用具”与“机械设备”与瑞帆公司经营范围中“厨房设备加工销售”和“食品加工机械”存在重叠,故张祖华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6、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并主张违约金赔偿。
【上海一中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之三:滕某与锋亚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双方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违反协议约定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限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生效判决已认定锋亚公司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未按期支付滕某竞业限制补偿金,故锋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该司法解释赋予劳动者相应的解除权,滕某在前案诉讼中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但并不丧失向锋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对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尚属合理,难谓畸高,故锋亚公司关于调整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建议
1、在形式上,使用《竞业限制协议》的单独文本或在劳动合同中单章约定;在内容上,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保密事项,补偿金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具体金额等项目;在用语及行文风格上,避免晦涩,尽量使文本通俗易懂,逻辑清晰。
2、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采用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形式规定竞业限制事宜;严格采取一对一方式与员工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真实的劳动关系为基础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事宜,避免使用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避免对竞业限制义务的生效或解除增设前提条件;如双方确需要附加生效或解除条件,则条件需符合法律规定且约定内容应详尽、具体、准确、具有操作性,便于存证举证。
4、完善离职手续办理流程。可将双方间是否约定有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间、补偿金标准及收款账户等信息列入离职交接或离职审批材料模板,避免因工作人员疏忽而遗漏对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的审查、通知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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