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瞬间化身“十万个为什么”,不起诉决定到底怎么回事?金诚同达律师来解答

来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每次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当事人在庆幸之余都会有很多疑惑。最近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是6月底收到的,当事人和家属瞬间化身为“十万个为什么”,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问题反复确认后依然难以安心。

引言
每次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当事人在庆幸之余都会有很多疑惑。最近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是6月底收到的,当事人和家属瞬间化身为“十万个为什么”,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问题反复确认后依然难以安心。特此对于相关问题及参考分析进行汇总,并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点进行公益普法。
目录



  1. 为什么是相对不起诉,能不能绝对不起诉?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以后还会再次起诉吗?

  2. 被害人是否会了解到该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是否公开?如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3. 不起诉决定书是否意味着此案件的终结?案结是否事了,还会有其他处罚吗?

  4. 被不起诉人的取保候审是否解除,是否需要继续遵守取保候审对于行动自由的限制规定?

  5. 被不起诉人今后是否可以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6. 不起诉决定书是否会进入被不起诉人的个人档案?
    1、为什么是相对不起诉,能不能绝对不起诉?对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以后还会再次起诉吗?
    参考分析
    相对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都是不起诉的类型之一,他们对不起诉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符合相应的不起诉条件,才能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相对与绝对不是日常口语中的程度形容词,不可以随意更改。
    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中或是不认为是犯罪,或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考虑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绝对不起诉不同于相对不起诉的根本特征。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首先,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其次,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最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除了以上三种不起诉类型,还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特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2、被害人是否会了解到该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是否公开?如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参考分析
    1)被害人不仅会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而且还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
    2)不起诉决定书会在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其他法律数据库公开,不起诉决定书会将当事人姓名以姓加某某的方式进行保护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不起诉决定书是否意味着此案件的终结?案结是否事了,还会有其他处罚吗?
    参考分析
    1)不起诉决定书是承办检察院对于本案的审结结果,对于被羁押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释放,但是案结不一定事了。
    a. 对于该审结结果,不仅被害人可以对此提起申诉或起诉;公安机关也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也可以提起申诉。
    b. 对于以上提出的申诉、复议和复核请求,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可以维持不起诉决定,但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可能会被变更或撤销,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
    c. 结合个案案情,对于在听证会中公安机关已经发表过意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的可能性不大;被害人已经出具谅解书的案件,被害人申诉或起诉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2)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意见对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目前有不少案例,检察院在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也提出了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结合个案,如果当事人仅仅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则不涉及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三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复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复查后,撤销不起诉决定,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的,应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起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自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应当将检察意见抄送其上级机关。
    检察意见书应当写明采取和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以及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情况。对于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并移送。对于在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一并移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应当要求有关主管机关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期限。
    4、被不起诉人的取保候审是否解除,是否需要继续遵守取保候审对于行动自由的限制规定?
    参考分析
    被不起诉人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不起诉人无需再因此案遵守取保候审对于行动自由的限制规定。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5、被不起诉人今后是否可以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参考分析
    被不起诉人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可以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6、不起诉决定书是否会进入被不起诉人的个人档案?
    参考分析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修订)关于归档范围的规定中包含了不起诉决定书,该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包含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2)实践中民营企业、中外合资等企业的员工档案一般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如需查阅人事档案,需经申请和审核。
    法律依据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修订)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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