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我们经常会接触到预付费交易,良好的预付费交易可以拉近服务者和客户的距离,也是一种商业发展模式,但是如果预付是在没有服务保障的情况下,客户预付了资金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那势必就要诉诸于法律了,本文正是通过对预付费交易的概念解析预付费交易对商铺出租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并指引商铺出租人实现法律风险的防范。
小明最近想健身,就在离家比较近的欢乐购物中心找了家开心健身房,老板叫托尼,是健身教练。小明到店后,托尼老师热情招待,向小明推销了健身房的年卡,充值5000元可以享受诸多优惠,这正和小明心意,小明遂充值5000元办理了年卡。谁曾料想,小明办理的年卡没用几次,托尼老师的健身房就关门了,托尼老师也跑路,小明未消费完的年卡无法退款。小明应该怎么办呢?有其他同样办理了年卡的顾客提议找欢乐购物中心索赔,因为托尼老师是购物中心招租的,购物中心应该承担责任。这个提议能行得通吗?
上述场景想必并不陌生,购物中心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吗?从购物中心的角度看,要如何预防此种法律风险呢?笔者对此简要阐述如
下。
01预付费交易概述
预付费交易作为商业交易方式,在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美发等业态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当下大型购物中心日渐流行、体验式消费不断升温的市场背景下,预付费交易更是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从商业经营的角度,预付费交易具有吸引常客、提高顾客忠诚度、增加消费粘性的特点
①,对于提升购物中心的整体效益有积极意义,商业综合体或购物中心的出租人也乐于招租此类商户。
02预付费交易对商铺出租人的法律风险
传统的即时交易是“现货交易”,在付款的当时即交付商品或服务。相比较而言,预付费交易属于“期货交易”,即消费者先行付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是在付费后的一定周期内。
正是由于此种周期间隔的存在,导致发生经营者违约的法律风险显著提升。对于商铺出租人而言,此种情形下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由于经营者预先收取了众多会员的交易款项,易于发生交易款项被挪用,从而导致经营者丧失履行能力,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因经营者已经丧失了履行能力,自然没有损失的偿付能力,不但租赁合同本身的履行会受阻,并且受损的消费者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向购物中心的商铺出租人提出要求,从而导致商铺出租人可能承担责任,转化为商铺出租人的法律风险。
2.实践中的预付费交易通常与会员制相辅相成,客观上会形成单一商户聚集众多会员的状态。因此,预付费交易的违约往往会引发群诉,进而波及购物中心的正常经营和商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条规定虽然未明确商铺出租人是否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替代责任,但其对租赁柜台出租者的替代责任规定与商铺出租人的情形已经十分接近,司法实践中也不乏依据此条判决商铺出租人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的案例。
并且,工商总局在2016年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消费者诉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三)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租赁场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场地租赁期满后,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该条规定表明,在立法层面,很可能在未来会规定场地出租者对商铺承租经营人的替代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商场或购物中心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预付费商户交易的纠纷中,购物中心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信息的披露及商户的管理方面:出租人应对该类商户经营中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变动及时以适当方式披露给消费者,以预防发生风险。
03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基于预付费交易商户存在的上述法律风险,出租人在招租、管理此类商户过程中,需采取有别于普通商户的法律防范措施,基本的原则是全过程管控、尽可能确保合规。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的实际案例,提出如下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指引:
1.在招租商户过程中,需对预付费交易商户的相关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并要求其办理预付费交易的备案。预付费交易在教育培训、体育培训、美容、美发等业态中较为常见,而前三种经营业态均需具备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许可手续。因此,在招租该类商户的过程中,应审核其相应资质。
2.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8月18日修订)第七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应要求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管部门公示。据笔者了解,囿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践中进行此种备案的商户甚少。但作为商铺的出租人(往往也是商场的管理方),对商户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商户满足合规性要求也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3.对该类预付费商户,在履约保证金之外,要求其交纳经营保证金,以作为其正常经营的担保。在合同期满,也可适当延长其保证金的退还周期,以避免不测之风险。
4.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适当强化对预付费交易商户的经营行为监管。笔者在处理实际案例过程中发现部分商户在经营中刻制包含商铺出租人名称的印章,并在与消费者的交易文件中使用。此种行为既侵犯了出租人的名称权,也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出租人与该商户属于合作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此种外观上的混淆大大提升了出租人被判定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因此,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商户有此种行为的,出租人应及时对商户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其停止使用侵权印章,以防止给消费者造成误认。
5.部分预付费交易的商户内部合作方之间的纠纷也是导致不能正常履约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出租人不同意商铺转租、店面转让的,则在履约方面只能接受合同承租人的履约,而不能接受其他第三方的履约,比如不能收取第三方交纳的租金或其他费用(除非承租人出具付款的书面委托);对于出租人同意店面转让、商铺转租的商户,务必要求其对会员的处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6.在消费者要求出租人承担代替责任的案例中,消费者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之一是出租人在商户租期即将届满未续租的情况下,并未及时在商场公示情况,导致部分消费者在租期临近届满仍向商户交款,从而认为出租人未尽到对商户的管理责任。
为应对此点,对于有遗留会员的商户,一旦确定租赁期满不续签,应及时分别由商户、出租人在商场、店铺发布期满不续租的公告,以保证消费者知情并及时处理后续事宜。
注释:
①《购物中心招商运营中如何控制商户的预付卡风险》,自购物中心资产管理公众号,首次访问时间2019年8月2日。
预付费交易的法律风险之“托尼老师跑路了,房东就要背锅吗?”
作者:井琦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我们经常会接触到预付费交易,良好的预付费交易可以拉近服务者和客户的距离,也是一种商业发展模式,但是如果预付是在没有服务保障的情况下,客户预付了资金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那势必就要诉诸于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