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论语》
人类文明史与司法制度化的进步一直随着纠纷解决方式的改变而变化。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以和为贵”的待人处事理念一直深深地根植国人心中。常听长者说起: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小时对这句话并未有如此深刻的认识,只知不应与人争辩;也未曾想象过有一天会陷入这繁杂的纠纷之中,为数不清的烦恼与争议出谋划策。
面临经济转型的中国同样要面对经济体中每天持续产生的争议和冲突,利益差别和利益竞争使得纠纷已然成为了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行政、司法等诸多力量都在为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但为了高效化解纠纷,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就更为迫切。而在纠纷解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法律服务人才就应该是这场战役的先锋兵。作为先锋中的排头兵,律师队伍能发挥的力量不容小觑。
基于对司法争讼解决方式之思,我有幸参加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三届调解员培训班。虽然培训时间只不过短短三天,但这个过程中受到的启发却足以让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受益。三天的培训课程从调解到谈判,从沟通到倾听,从理论研究到案例模拟,无不让人感慨调解人员思考之周密,语言之魅力,方式之有效。
在浙江省法院开展“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的工作思路以来,西湖区法院创新式首先将“互联网+调解”模式推广于调解实务工作之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陈辽敏副院长在开幕致辞发言中说的:“我们期待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各司其职,蓬勃发展,让司法发挥规范、指引、保障的本来面貌”。的确,司法共同体下的争议解决主体永远不可能只局限于“法律人”,更多责任主体的加入对推动法制化进程和争议的解决有着不可比拟的积极意义,众人拧作一股绳才能发挥最大效用。原以为这番让人热血沸腾的发言就已经开启了培训的高潮,没想到后面的连番“头脑风暴”更是让人应接不暇。
第一天授课的邬欣言老师和戴勇坚教授均来自湘潭大学,分别讲授的是《调解过程中的心理学应用》和《调解中的谈判技巧及运用》。两位老师从调解的理论基础延伸至实务操作,对调解前的基础准备、调解时的心态把握和调解后的善后工作进行了详细讲解。
第二天授课的老师是来自香港G2G调解公司的萧咏仁和萧何卓惠两位调解员,讲授的主题是《高难度沟通》。与前一天的模式不同,两位调解员采取的是与场下学员互动的方式,将技巧融合在案例里,使每一个参与的学员都能最大程度感受调解与沟通的技巧与魅力。我还记得在开场时,老师向大家抛出了一个场景:一男一女在早晨起来的时候看到桌上只剩一个橘子,现在两个人都想得到那个橘子,应该怎么沟通呢?向大家示范的两位学员各显神通,为了得到橘子采取各种不同的沟通方式,有单刀直入直接索要,也有曲线救国绕弯子的,让我们这些看官获益匪浅。
第三天的授课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的柴靖静法官介绍了《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蒋丽萍老师讲授了《调解模式的区分与融合》和《调解的事前沟通和事后跟进》以及郑思斯老师讲授了《反射式倾听》。在《反射式倾听》的三段论中,情绪、内容和需要都是要调解员随时关注的。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调解员,首先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需求。虽然当事人往往会在第一时间提出需求,但还应该注意他们的潜在需要,往往这些才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另外,调解员也必须结合每个案子的不同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调解模式,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积极性发挥到最大。
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方式,最早起源于美国的ADR概念。记得之前在书中看过一句话: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使争议双方在花钱少、精神压力小、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这就是正义。而ADR中的调解制度正是可以达成这种正义的有效机制。在三天培训之后,从培训老师的授课内容中,我也总结了一些个人心得。
首先,调解是一项涉及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之间的协调与沟通,这个过程中调解员必须要恰当处理各方关系,为双方理清争议焦点,引导各方围绕焦点进行商议。同时,调解员要掌握整体节奏,控制整个调解活动的节奏。很多当事人因为涉及自身利益,往往情绪较为激动,甚至会出现言语不当的情况,调解员此时要做好引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梳理情绪,尽量让双方在正常情绪下进行沟通与谈判。其次,调解的关键从来不是说的越多越利于事情的解决,调解员必须要学会倾听,这与律师在接待当事人这一工作有较大相似性。通常情况下,利益冲突的双方在见到彼此时,都希望可以最大可能地痛斥对方的错误,虽然这种情绪的存在不利于调解工作的推进,但却也是无可避免的。调解员不妨换位思考,给双方一些发泄的空间,当双方情绪被都得到适当发泄后,理性的思考才会越来越多地占据主导。第三,当双方开始将情感利益转变为经济利益时,调解员一定要注意观察双方对调解方案的微表情,有时因为碍于情面,一些当事人不会直接否定对方的调解方案,但始终以“我不满意”作为说辞。通过微表情,调解员可以适时地了解当事人的症结到底在何处。
作为初涉律师行业的新人,这三天的培训让我对调解员工作的理念也有了新的认知。以前觉得作为律师,即便转化了调解员身份,也应该随时保持自己的专业性和严肃性。但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永远也不会理解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调解员为何要提出如此不公平的调解方案。通过这次的调解培训,我觉得我们的专业知识与法律功底从来不是用来标榜我们自己的,而是应该将它变成解决问题的工具和利剑。我们与当事人的关系从来不仅仅只有利益关系,在每一次的调解中律师都应该秉持法律人精神,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人思维,因为每个律师心中都应该住着一个“老娘舅”,他热情又不失理智,专业又不固执己见,他知道在适当的时候要将心比心,他是“司法为民”理念最忠实的捍卫者。
[干货]每个律师心中都住着一个“老娘舅”
作者:郑雯来源:智仁律师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论语》 人类文明史与司法制度化的进步一直随着纠纷解决方式的改变而变化。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以和为贵”的待人处事理念一直深深地根植国人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