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判责 你怎么看?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文章导读 可以说,遛狗这个休闲娱乐的方式逐渐成为了很多人茶余饭后的情趣消遣,但是,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人对于遛狗的正常方式有着某种程度上的不理解。

文章导读
可以说,遛狗这个休闲娱乐的方式逐渐成为了很多人茶余饭后的情趣消遣,但是,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人对于遛狗的正常方式有着某种程度上的不理解。很多人出门遛狗不应该栓绳,于是这些宠物狗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为所欲为,当人力不能及时阻止狗狗的行为时,就可能会酿成很多不好的后果。
狗狗未栓绳闯马路被撞死,女车主称被交警认定负主责
5月24日,浙江宁波,一女车主夜间开车正常行驶时,突然在行驶前方冲过来一只未栓绳的萨摩耶犬。当时这个女车主还未反应过来,这只萨摩耶犬就已经被撞死了。当时交警认定她要负主要责任,且需要赔偿狗主人3000元。
事件发生之后,在网络上迅速发酵,众多网民对这个责任认定不认同,他们觉得这个对女车主不公平。
网友评论节选:
为什么是次要责任?马路养狗是不是可以创收了
我就奇怪了 养狗不牵绳的居然不是全责?
车主次责的原因是什么?
新的一轮和稀泥!
正常行驶为什么要承担次要责任?
当日,象山交警发布官方通报,对此作出了重新认定:车主(吴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宠物犬主人(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目前,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了协议。
在“车撞狗”事故中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对于未栓绳而突然闯出来,小编认为无论是哪个车主都是无法预料到的,那么在“车撞狗”事故中责任该如何认定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1、“车撞狗”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2、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的当事人。
“车撞狗”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素: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车撞狗”案件而言,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与狗相撞后,一般会造成狗被撞死或撞伤、车辆受损等,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者撞死应当属于财产损失。同时,事故有时会造成车辆一方人员伤亡。因此,“车撞狗”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属交通事故。
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的当事人?
“车撞狗”案件中将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般没有争议,关键是能否把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狗主人能否作为当事人,主要看其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以太原为例,《太原市养犬条例》规定,养犬人应遵循的规定有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狗主人因狗上路未牵引而造成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其主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应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当事人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总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此也做了具体规定。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对于“车撞狗”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车辆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如果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对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形,记录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认定书交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并根据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对被撞狗确无主人,且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就此次象山“车撞狗”事件来看:整个过程都有车主的行车记录仪拍摄,事故过程一目了然。车主正常行驶,没有违章,有何责任?完全是事由狗起、祸从天降。近几年,“车撞狗”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纠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总有不问对错、偏向弱者、偏向行人的倾向,纵容了行人违章,纵容了遛狗者放任狗在路上制造的危险。交管部门应以此事件为教训,不能和稀泥式执法,否则不仅会引发网络舆论的一篇声讨,最终还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使交通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遭受到严重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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