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肇事,管理者何责?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2017年2月,小北因为工作繁忙要赶着去公司上班。从农村家里出发时还安安稳稳,可是就在上了高速以后,悲剧发生了。

2017年2月,小北因为工作繁忙要赶着去公司上班。从农村家里出发时还安安稳稳,可是就在上了高速以后,悲剧发生了。
当时小北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以12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突然到一个转弯路口,还发现有一些障碍物,于是小北想绕过去,怎知当时车速太快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使小北死亡。肇事地点距离上一收费站大约20公里,用时10分钟,而该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小北家属起诉高速公路公司,认为是道路管理者的失误,不能及时清除障碍物,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法》第10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同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道路交通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第一,驾驶员小北有过错。肇事车辆驶离收费站20公里用时10分钟,平均车速120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限速行驶标准80公里/小时,应认定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第二,高速公路公司应当赔偿。前车坠落障碍物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车辆超速行驶,则是次要原因。由于高速公路公司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高速公路上前车坠落的障碍物没有及时发现和清除,未能保证该段公路畅通,使其后行驶的车辆及乘车人员处于不安全状态,视为高速公路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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