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保证金的异同

来源:盐城办公室

文章摘要
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保证金是工程项目中普遍采用的两种风险管理工具。

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保证金是工程项目中普遍采用的两种风险管理工具。然而,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前者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而设立,是工程质量瑕疵担保保证金;后者是为了确立保修责任而设立,是工程保修服务的保证金,保修的范围包括工程质量瑕疵和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而产生的质量问题。了解这两种保证金的异同,有助于在实际工程项目中更好地使用这些工具。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证金是在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和发包人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或者预留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满足质量标准的工程或服务。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预留,其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
二、作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工程质量,倘若未达到质量要求,保证金将被发包人用于解决质量问题。
三、适用范围
工程质量保证金适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涉及工程质量的项目。
二、保修保证金
一、定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八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修保证金是在工程或服务交付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或者预留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工程或服务在一定保修期内能够保持所承诺的质量和性能。保修保证金通常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预留,其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保修期满后,若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该笔资金将由发包人退还给承包人。
二、作用
保修保证金用于确保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交付后的保修期内,能够对工程进行及时、有效的维修。
三、适用范围
保修保证金适用于需要保修的各类工程项目,如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与保修保证金的异同
一、不同点
(一)目的不同
质量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问题的部分进行维修的资金,针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的瑕疵担保义务,即返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而保修保证金涉及保修期内的承包人的保修义务。
(二)返还期限不同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可以申请取回质保金。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审核工程质量,如果没有质量问题的,会在14日内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保修保证金返还期限取决于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期限,但约定的时长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
(三)责任形态不同
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或不约定缺陷责任期,是约定义务;工程保修保证金对应的是保修期,法律明确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是法定义务。
二、相同点
(一)起算点相同,都是从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都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或预留一定金额的资金,以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或服务,或在一定期限内保持其质量和性能。
(三)质量保证金和保修保证金都可以作为发包人在承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时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引申思考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早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发包人可以要求待法定的保修期届满再行退还质量保证金吗?
答案是不能。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约定从约定,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早于保修期限,但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若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短于法律关于保修期强制性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承包人不得据此拒绝承担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即,如双方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五、结语
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修保证金对应的是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管理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保证金。对于发包人而言,可以和承包人同时约定质量保证金和保修保证金,以便更大限度保护发包人利益;对于承包人而言,尽量避免约定这两种保证金,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对这两种保证金的相关条款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保修需求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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