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到《条例》正式出台仅用了不到2个月时间,《条例》亮点颇多,本文将逐一分析。
亮点一:赋予各类主体数据财产权益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这意味着,各类主体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一系列数据处理活动中的财产权益得到了立法保护。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在各类数据创新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新型数据财产权益问题,也被《条例》纳入保护范围之中。
亮点二:明确各类主体均可依法开展数据交易
《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同时,《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所进行数据交易,也可以依法自行交易;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价。这意味着,各类主体均可依法参与到数据交易活动中,并可依法自主选择交易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合法获取数据利益。同时,《条例》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中第二节对数据交易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多种数据交易服务,包括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同时要求数据交易服务机构保密商务信息。未来,围绕数据交易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可能会向上海聚集。
亮点三:规定突发事件中的数据处理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但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且部门应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突发事件的认定,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提供社会安全事件。举一例以说明:上海某地突发疫情,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基于突发事件处置目的,适用《条例》第十六条收集公民核酸检测情况、疫苗注射情况、行踪轨迹等数据。
亮点四:创新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方式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上海市商场、超市、公园、景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小区、商务楼宇等区域,不得以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技术作为出入该场所或者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这意味着,上海市的上述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及办公用楼管理单位,不得向个人仅提供指纹、面部识别等进出区域的方式,而应于2022年1月1日,即本条例正式生效前,为公民补充提供其他与生物识别信息无关的公民出入手段,如购票、刷卡等。
亮点五:完善公共数据治理体系
《条例》通过“公共数据”专章对上海市如何加强公共数据治理、如何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作出了充分细致的规定。其一,解决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多个部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市政府办公厅指定市级责任部门;其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及分类管理体系。一方面,公共数据目录应进行编制及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另一方面,公共数据将依据拟出台的公共数据分类规则和标准进行分类,在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其三,支持采购非公共数据。相比起《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于数据采购的规定,《条例》进行了一些调整。《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强调需采购的数据为“无法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共享获得的”,《条例》强调可以申请采购的数据为“非公共数据”。《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规定采购主体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条例》细化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及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等三大部门为采购主体;其四,《条例》强调,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明确的监督管理规则,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制度。本规定利于公共数据治理管控。
亮点六: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
《条例》规定了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数据需求清单”“数据责任清单”及“负面清单”等清单形式落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可以直接共享,但不得超出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对未列入公共数据目录的公共数据,当先编入公共数据目录后再进行共享。
在超出必要范围获取数据方面,如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超出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获取数据,由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承担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停止获取超出必要范围数据的职责。
在公共数据与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衔接方面,《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公共数据。非开放类公共数据只有在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才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类。此外,《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所运营的数据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面,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进行交易撮合、合同签订、业务结算等;通过其他途径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备案。从本条可以看出,《条例》在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推进公共数据产品市场交易等方面,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
简评《上海市数据条例》六大亮点
作者:王艺 赵艳明 虞晨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