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失事,家人丧生,谁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今天有一条新闻触动了很多网友的心:昨天上午10点10分,荆州沙市安良百货内,一女子带着儿子搭乘商场内手扶电梯上楼时,遭遇电梯故障。在危险关头,她将儿子托举出了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

今天有一条新闻触动了很多网友的心:昨天上午10点10分,荆州沙市安良百货内,一女子带着儿子搭乘商场内手扶电梯上楼时,遭遇电梯故障。在危险关头,她将儿子托举出了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
这样意外事件的发生,让逝者的亲人痛苦万分,也让我们痛心不已。而当这种事情发生,我们应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让谁来对逝者负责,又有哪些人员、部门要接受应有的惩罚,以慰逝者?
在这之前,我带大家先了解一下事实的真相:
视频显示:昨天上午10点10分05秒左右,一名女子牵着一名小男孩通过手扶电梯上楼。此时,电梯顶部有两名商场营业员站在一起[1],看着母子俩。
快接近电梯顶部时,电梯上的女子托着小男孩的腋下,把他托起放在身前,预备踏入商场楼层。
10点10分11秒,女子右脚起步,踏上电梯顶部接近楼层的踏板,踏板瞬间裂开,掉落,形成空洞。女子跌入空洞中[2],小男孩也被摔在另外一块踏板上。
在那一瞬间,女子只有胸部以上还露在踏板上面。她迅速把孩子往安全地带推了一把,被吓了一跳的两名营业员,也赶快伸手将孩子往外拽了一把,然后其中一名营业员拉住女子的左手,试图将她拉上来,但没能奏效。随后,跌入空洞的女子双手扒在踏板上,用力挣扎,试图爬出,但也没有成功。
此时,电梯依旧还在运行[3],女子的身体明显开始往下陷。
10点10分20秒,女子最后一只手在视频中消失,整个身体完全陷入空洞中。电梯依旧还在运行。
随后,一名营业员慌乱中把身边的小男孩抱走,另一名营业员也慌忙跑开。电梯此时停止了运行。
有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有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发生昨天的“电梯吃人”事件,是因为商场在做电梯检修,电梯上到最高的时候是由一块铺板跟地面做衔接的,但检修完后,工作人员只铺了铺板,忘记上连接螺丝[4],这才导致人一踩上去就踩空了,瞬间被电梯卷进去的悲惨事件。记者就此说法采访了相关负责人,均未得到肯定的回复。
由此,我们由法律层面来解读此事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电梯生产厂家,安装者、经营使用者、维护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对应事实还原过程中我们所进行的标注来看:
[1]电梯顶部有两名商场营业员站在一起:
这件事看起来非常费解,一般而言,类似事发商场这种已经开业三年之久的商场,不会安排营业员站在电梯口作为迎宾。这里站着的这几位营业员是否暴露出商场本身对电梯当时的安全性没有把握?
如果商家意识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而不及时采取停用电梯等有效措施导致乘客受到人身损害,其必然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管理者应当负侵权责任。
[2]踏板瞬间裂开,掉落,形成空洞,女子跌入空洞中。
[3]此时,电梯依旧还在运行:
按照行业要求,在手扶电梯两端与楼层接触的位置,踏板下方设置有特殊装置,一旦踏板被打开,或者人员掉落进去,触发装置之后,电梯会很快停止运行。
而商场监控视频显示,从女子踩落踏板跌入,到完全陷进去,大约有9秒的时间,期间电梯一直还在运行。
这导致一种猜测:电梯生产厂家对电梯的设计本身不符合要求,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生产厂家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4]有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有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发生昨天的“电梯吃人”事件,是因为商场在做电梯检修,电梯上到最高的时候是由一块铺板跟地面做衔接的,但检修完后,工作人员只铺了铺板,忘记上连接螺丝:
经过质检部门的介入调查,如果上述消息属实,电梯维护公司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其中,也许会有人问,这种情况,是进行维护的工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呢,还是维护公司来承担?一般而言,维护的工作人员属于维护公司的雇员,雇员在工作工作过程造成的一切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电梯维护公司的工作人员真的忘记了连接螺丝钉,那么,电梯维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可见在这次电梯事故中,逝者家人有必要追究:
(1)电梯的生产厂家
(2)电梯使用管理者—商场管理者
(3)电梯维护者
这三者的相关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当事故负责单位和相应负责人确定后,除了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2)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如果负有责任的单位的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除了会处以以上罚款外,还会依法给予处分。
悲痛之余,我们需要理智对待这类事件,今后再有类似事故发生,让我们知道应该从哪儿下手,让该负责的人受到应有的制裁,还逝者一个公道。
以下,是供法律爱好者学习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对电梯的安全负责,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电梯使用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电梯生产厂家须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如果是因为电梯的设计、生产存在缺陷,电梯生产厂家亦须对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如果电梯的安装者、维护者在安装、维护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安装者、维护者也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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