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要由个人买单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01、案情简介 张某是B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至10月,A包装公司为张某供应做纸箱通用的纸板,供货总额为30万元,后张某向A包装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9万元,并约定产生纠纷由哈尔滨仲裁

01、案情简介
张某是B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至10月,A包装公司为张某供应做纸箱通用的纸板,供货总额为30万元,后张某向A包装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9万元,并约定产生纠纷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张某一直未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A包装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张某认为A包装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且张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张某个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02、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张某支付A包装公司货款9万元。
03、仲裁评析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张某认可欠款数额,虽然张某是B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张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并未抗辩其案件中的职务行为,且涉案业务的付款方不是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商贸公司而是张某个人,在A包装公司选择向张某个人主张货款而没有向B商贸公司主张的情况下,应由张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主张A包装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由于出具欠条的张某具有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致使本案张某出具欠条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进而影响到本案付款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哈仲提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向交易相对方明示是个人交易还是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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