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1: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专家解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表示,这实际上可谓国际惯例,中共在党的《决定》中部署宪法宣誓制,是践行依宪执政的承诺。其实习近平在就《决定》所作说明中,也强调了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据介绍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大事2: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专家解读:目前,我们的立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执法方面的立法,往往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草案,虽然也有些征求意见的程序,但是很显然起草草案中,立法受部门利益直接影响,有碍立法公正。支振锋认为,《决定》中的这一规定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有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在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时候,甚至受到一些利益集团的游说,暗中夹杂利益勾兑,出现了立法腐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可以避免利益集团和部门利益对立法挟持干扰。但是,对“第三方”的规范和监管也需要更细致的规制保障。
大事3: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专家解读:“这虽然在国外非常普遍,但我们国家立法极少对某个条款进行单独表决,一般都是整体表决。”在支振锋看来,整体表决可能会导致两种可能,“一方面,可能会因为一些人对个别条款的不认同,使整个立法通不过;另一方面,也可能本来大家对某个条款很不满意,但是因为概括性的通过,而导致某一条款被‘打包过关’。”鉴于此,支振锋认为:“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这一规定是非常好的做法,旨在让立法尽大可能体现公共利益和公众意志。
大事4:编纂民法典
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章节,《决定》明确,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引发舆论关注。
专家解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表示,这是法学界多年的期盼,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大方针的一个最扎实最基本的步骤,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此次编纂,孙宪忠主张“不要弄得太快了”,理由是中国在民法领域颁发的单行法都有,所以现在解决无法可依问题的压力不大。此外,一些编纂技术问题也需考虑,“一个民法典有数千个条文,这些条文不能是一麻袋土豆,表面是一个整体,但是内在没有逻辑。立法必须是科学化的体系化的产物。”这次民法典能够完成,五到八年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
大事5: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专家解读: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田禾表示:长期以来,政府决策在合法性审查方面是有所欠缺的,因为很多公务员并不懂法律,因此在决策时,就有可能作出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决定。建立这一制度,使政府在决策时更加科学、合法,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大事6: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在重大决策追责方面,“久拖不决”还是第一次提出,主要是针对决策过程中的不作为情况。决策机关应及时做决策却拖延不做,引发小事拖大,大事拖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的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如果发生的是事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都可以按照现有标准执行,但如果是政治损失、社会稳定方面的损失,要根据具体情况,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标准。
大事7: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专家解读:立案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的制度。但是一直以来,现行立案审查制度存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弹性太大、易被滥用等缺陷,立案难、起诉难现象备受社会诟病。在孙宪忠看来,《决定》中的这一规定是依法治国最切实的步骤。目前,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审限”制度,有案必立后,法院审案时间有明确规定,法官不会久拖不审,老百姓的权利就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不过,对于“有案必立”之后是否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在专家看来,改革不能因噎废食,要通过改革法院体制机制的改革解决现实问题。
大事8: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专家解读:田禾表示,这说明高层意识到,我国法律职业人群在素质上是有所欠缺的。只有保证这一群体的专业性,才能使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当中的水平有所保证。在田禾看来,这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走得太快,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改变法学教育,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太空,理论性太强,实务太少。
大事9: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专家解读:其实,公职律师并不是四中全会公报提出的新概念。早在2012年出版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就介绍了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此次《决定》在这方面有个细节的变化,将党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把公职律师的设立扩展到党委,这是一个较为新颖的表述。”支振锋说,目前一些重大决策多首先由党委作出,党委设立公职律师,无疑在确保党委依法执政、保障决策合法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支振锋表示,政府层面有法律顾问,党委设立公职律师,则是在依法执政的层面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法治监督,而一些人民团体很多时候也具有一些公共管理职能,它们的一些作为可能会妨碍到公民权利,所以,这些团体设置公职律师,也是在扩大规范权力运行的扇面。
大事10:政法委员会必须长期坚持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专家解读:“这实际上是将政法委的工作职能重新明确。”支振锋称,在社会转型期,特别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坚持政法委协调统筹作用有现实必要。一直以来,政法委的工作范畴没有清晰界定,一些基层政法委在协调办案的名头下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司法独立,“规范厘清政法委职能,并强调其要带头依法办事,具有现实针对性。”
大事11:破除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体制机制障碍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追求,我国法治建设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不断迈出坚实步伐。公正司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键,如今要做的就是要破除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体制机制障碍。
大事12: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专家解读:揭开判案的神秘面纱,把每一起案件放在阳光下供公众审阅,这是把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入司法过程,让司法可以经得起悠悠众口,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大事13: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专家解读: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表示,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面临越来越多的压力,包括6.2亿的网民、一些网络大V、活跃的网民和跟着互联网起哄的媒体。舆论的强盛是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网络信息的真伪难辨,网民情绪容易剑走偏锋,网上别有用心的谣言满天飞,这些存在事实性误差的舆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加剧了社会的焦虑。四中全会决定正是针对此种现象做出的必要纠偏。
大事14:从源头预防刑讯逼供,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专家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表示,检察机关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持全面调取、综合判断各类证据,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2013年以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750人、不起诉257人。
大事15: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专家解读: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一直是学界呼吁的一个重点立法内容,中国目前的行政组织法定化程度比较低。《决定》强调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是行政组织法定化的具体表现,这恰恰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权力清单制度,让政府部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就是明确权责,该办的必须办,不得推诿扯皮,不该管莫伸手,杜绝吃拿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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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深刻影响法律人的15件大事
作者:星瀚微法苑来源:星瀚微法苑

大事1: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