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风险招来百万讨债:员工逆袭VS单位胜出?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 1.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有无隐性风险? 2.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继续干活能否有保障? 3.过河拆桥能否得逞,产生的百万账单由谁买单?

要点提示:
1.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有无隐性风险?
2.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继续干活能否有保障?
3.过河拆桥能否得逞,产生的百万账单由谁买单?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至2013年5月,某劳务派遣公司在不同时间分别派遣陈某等74人到甲公司工作。其中68人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15日;6人未签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签有《劳务派遣协议》,期限至2014年3月26日止。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务派遣公司未续签68名新的劳动合同。74名劳动者一直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每月定期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支付员工工资。2013年9月30日,甲公司通知陈某等74人放假,之后未再要求上班。
2014年2月19日,74人提起仲裁,河北省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74人和甲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甲公司支付陈某等74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074076元。甲公司不服,以陈某等74人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意见:
6名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68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一直在甲公司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未到期;74名劳动者的工资及劳务派遣费用,甲公司以银行汇款形式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因此,74名劳动者与甲公司存在劳动行为,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隶属关系,应认定74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甲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期间退回派遣用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条件,因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判决:甲公司支付陈某等74名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074076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内,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按劳务派遣协议和原劳动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案号:(2015)张民二终字第42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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