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回顾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 9月13日21点51分通报: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总经理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经警方依法受理,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宝蓉”离婚案自去年起被炒得沸沸扬扬,如今再次发酵,据知情人透漏,该名男子就是宋喆。
@平安北京微博发布后,媒体争先转载,宋喆作为干涉王宝强婚姻的第三者,受到舆论的一致谴责,民众纷纷拍手称快。
宋喆有权请律师吗?
早在2016年时,众人皆在讨论,王宝强为什么聘请了一位刑辩律师来为他打离婚官司。张起淮是著名刑事诉讼律师,曾代理过国内众多刑事大案,那王宝强为什么要请刑事律师来打自己的离婚官司呢?时至今日真相大白!那惨遭民众唾弃的宋喆是否有权利聘请律师呢?我国刑诉法第32条、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此可见,法律未对聘请律师的主体进行身份限制,公民有权利亲自或者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事拘留对于宋喆来说意味着什么?宋喆一定构成犯罪吗?宋喆涉嫌的罪名就一定是职务侵占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构成此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必须有侵占的行为;三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3.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宋喆是否符合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呢?
- 从客体方面来看,据警方通报,报案主体为某工作室,王宝强名下的工作室为“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成立于2012年4月26日,系个人独资企业,王宝强以个人财产出资占该企业100%股权;王宝强名下的公司另有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等,若侵犯上述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则符合客体方面的规定。
2.从主体方面来看,宋喆为王宝强的经纪人,全面负责公司的事务,其一度担任公司的股东,马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宋喆在主体上具有利用自身职务便利的可能性。
3.从客观方面来看,根据警方通报,宋喆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从通报来看,宋喆在客观上已经具有了侵占的行为。
4.从主观方面来看:宋喆是否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需要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阅卷进行具体分析。
既然北京警方已经立案并对宋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就说明宋喆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但最终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需要对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考虑。网上有许多消息,但都不能证明是侦查机关的证据,且侦查阶段是保密的,任何人都不应泄露侦查秘密,故现阶段较难作出一个确切的判断。
假如宋喆构成犯罪,那么他是主犯还是从犯?罪轻罪重?
我们可以看到,警方通报的内容是“宋某等人”,充分说明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有以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宋喆是主犯还是从犯?他罪责是轻是重?假设案情有几种可能(以下仅为假设,不代表本所的任何观点):
(一)宋喆作为王宝强的经纪人,主管大大小小一切事务,他就有可能掌握了王宝强的所有经济往来,掌管所有的款项进出和银行卡,这个时候,他需要与王宝强工作人员中的财务人员合作,方能将账做平,漫天过海。这种情况下宋喆就发挥了主犯的作用,将承担较重的责任。
(二)虽然暂无消息显示马蓉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但是基于宋喆与马蓉的特殊关系,不排除双方存在共谋的情况,即在两人的配合下,王宝强名下工作室的财产被非法侵吞和转移。这种情况下宋喆与马蓉都构成主犯,都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三)此种可能性较小,但是不能排除此种可能。马蓉凭借与宋喆的特殊关系,以要告发二人关系为威胁,强迫宋喆帮助其转移王宝强名下工作室的财产,且宋喆可能未分或者少分非法所得。此种情况下,宋喆可能属于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该如何辩护?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故本罪最高刑罚为15年有期徒刑,宋喆有可能面临最高15年的铁窗生涯,漫漫人生将一片灰暗,所以他更需要一名好的刑辩律师,使其被判处的刑罚与罪责相适应,得到公正的对待。
(一)辩护策略的选择
辩护策略的选择是一门艺术。辩护策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罪名辩护、量刑辩护,无论作何种选择,应当选择在既定环境下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辩护策略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的意见、案件背景情况、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全案证据、可以搜集的辩护证据、法律规定及刑法理论,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处理好独立辩护与当事人意见的关系。
如果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无罪的合理怀疑,那么辩护人可以考虑作无罪辩护,但作无罪辩护需要慎重,将方方面面的可能与被告人讲明。
在本案中还可以有一种思路,即作罪名辩护,在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往往难以区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关键,两罪在社会危害性上程度不同,在刑事责任大小方面,挪用资金罪相比较职务侵占罪要轻一些,因此,侦查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宋喆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能证明只能以挪用资金罪来定罪处罚。
若前两种辩护策略没有适用的空间,辩护人还可以采取罪轻辩护,搜集对宋喆有利的证据,使其罪责刑相适应。
(二)从共同犯罪作用上进行辩护
如果经侦查发现,宋喆并不是实施犯罪意图的发起者,而是在别人的指使授意下才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同时犯罪所得绝大多数财产并没有在宋喆名下,而是按照他人要求转移到他人名下,对于非法占有的财产并不能享有控制权。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从犯要求的,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三)从犯罪金额上进行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的规定,职务侵占在数额较大起点金额为6万元,数额巨大起点金额为100万元。即宋喆若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即入罪,若达到100万元,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律师若介入案件后,必须核实每一笔犯罪金额,核实犯罪是否构成数额巨大,这一问题至关重要。
(四)从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上进行辩护
认罪、坦白。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宋喆如积极主动退赃,将会对其从轻处罚具有一定作用。
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如果尚有未到案的同案犯或者宋喆本人知晓的其他人涉嫌犯罪,经过查证属实可以认定为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宋喆可以通过立功的方式减轻自己的处罚。
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从道德层面来讲,宋喆作为“史上最强隔壁老王”应遭受道德的严厉谴责,但是,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道德的审判不等于法律的审判,道德的审判也无法代替法律的审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善,无论你平时多么的积善行德,或者多么的位高权重;恶,无论你多么的十恶不赦,或者人人喊打,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善应该被法律保护,恶也应该不失法律的保护。
宋喆若构成犯罪,则其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其依然享有合法权利,辩护律师也必将为其合法权利而奋斗,因为这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责。袁诚家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宗罪在服刑中,2017年8月11日,辽宁省公安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依法返还及赔偿当事人袁诚家夫妇共计约6.797亿元及相关财物,不过,这笔赔偿金与袁诚家申请赔偿金额约37亿余元存有距离。9月5日,因不服辽宁省公安厅作出的国家赔偿数额,袁诚家代理律师称已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从这一近期案例可以证明,不管是黑老大还是小喽啰,或者是盗窃、诈骗、强奸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辩护!
法律是公正的、客观的,正是由于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法律才会被尊敬被信仰。请大家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