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你回顾上一年度文娱行业15大典型案例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回顾2023年,在文娱领域的司法裁决中,我们见证了数个引人瞩目的里程碑案件,从首个“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侵权案到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再到首个AI生产图片著作权侵权案。

回顾2023年,在文娱领域的司法裁决中,我们见证了数个引人瞩目的里程碑案件,从首个“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侵权案到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再到首个AI生产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与此同时,亦有此前备受关注的“持久战”在2023年落下帷幕。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数字化时代下法律挑战的多样性,也在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和平台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深刻的思考和观点。
2023年,星瀚文娱体育法律中心为客户每月整理并发送文娱体育行业观察,本文我们从中筛选了最具参考价值的15个典型案例。希望这份合集能为各位提供一个全面了解2023年文娱司法发展的窗口,为业内同仁和关注文娱法律的读者提供洞见和启发。
01、绕开防沉迷机制鼓励未成年人代练王者荣耀,构成不正当竞争(3月)
被告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平台以返现和专区设立等手段诱导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进行商业化游戏代练交易。经法院审理,北笙公司利用商业化代练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戏机制、实名制和“防沉迷”规定,侵害用户权益。法院认定北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立即停止服务,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18.5万元。
微评
该案件反映了在数字化时代,特别是游戏行业,维护游戏市场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必要性。判决为游戏产业树立了一道法律界限,警示了平台运营者应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
02、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4月)
象具有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未经许可使用Ada形象的视频构成著作权侵权。最终,法院认定涉案视频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评
任。本案判决首次对于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进行界定,厘清了虚拟数字人的表演者权归属,彰显了依法保护打造和驱动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
03、“捧一踩一”,网红主播带货“翻车”判赔20万(4月)
该案系关于直播带货涉嫌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淘宝直播主播“雪梨_Cherie”有1700多万粉丝,影响力极高。其在推介“帮宝适拉拉裤”时发表关于竞争品牌的负面、误导性评价,误导观众,构成商业诋毁。同时,法院认定直播运营平台以及直播账号的注册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微评
在“直播带货”逐渐成为主流营销模式的当下,无论是“头部网红”带货还是明星代言,都应适度、客观的对自身商品进行如实客观地推介。此外,该案也对直播活动的经营者以及主播的MCN机构提出了注意义务,避免因主播侵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04、“今日油条”侵权“今日头条”?抖音一审败诉(4月)
023年4月,广州知产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抖音的全部诉请。法院认为两者的商标在构成要素上并不相似,不存在混淆或侵权。尽管“今日头条”是常用词汇,但在餐饮领域并不存在与抖音公司的直接竞争,也未造成驰名商标的损害。
微评
虽然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是必要和正当的,但是,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当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合理划定保护界限,避免对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空间的随意挤压。
05、金庸诉《此间的少年》案终审判决,《此间的少年》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5月)
2016年,金庸将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此间的少年》侵权,被誉为“同人作品”第一案。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2023年5月,广州知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经审理认定,金庸原著中的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在角色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等都体现了金庸的选择、安排,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与金庸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同时,2002年首次《此间的少年》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评
该判决结果实现了此类案件的三个突破,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其一,实现了文学作品“表达”概念突破——将事件的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人物设置等具体化情节纳入表达之内;其二,人物形象“整体化”认定突破——一定数量的人物角色组成的人物群像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安排,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其三,社会需求与法律限制的平衡突破——因案涉作品是一部文学水准较高的同人作品,且与原告的作品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亦有所区分,故而综合考虑了著作权法的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判定不停止侵害,但需支付费用。
06、网易诉《三国志·战略版》一审判赔5000万(5月)
2023年5月,《率土之滨》诉《三国志·战略版》著作权一案宣布一审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三国志·战略版》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对方需停止侵权,并赔偿5000万元。经审理,《三国志·战略版》创设了大量的游戏规则,建立了新的游戏整体架构,网易公司主张《三国志·战略版》游戏停运的要求被依法驳回。据悉,被告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微评
近年来,以游戏规则、游戏玩法为著作权保护核心的争议案件层出不穷,但游戏规则、玩法和机制本身属于思想层面的产物,该案首次开创性地将游戏规则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该案的判决结果也引发了各界的讨论和思考。
07、全国首例网游诉游乐园IP侵权案宣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盛趣游戏160万元(5月)
2023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就盛趣游戏起诉的“龙之谷”“华昌龙之谷”乐园侵害《龙之谷》商标权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中,被告在游乐园内部显著位置标示“龙之谷”字样,在宣传中突出使用前述字样,并以前述文字组合为名注册公众号和微博账号等行为侵害了盛趣游戏的《龙之谷》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60.3万元。
微评
本案是网络游戏行业针对主题乐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知名游戏名称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对于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IP全方位、多角度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示范作用。
08、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万元!全国最大“吃鸡”游戏外挂形式案件一审公开宣判(7月)
2023年6月,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良、王某端非法销售《和平精英》“鸡腿”外挂程序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两被告人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境外游戏外挂运营团队勾连,通过搭建网站,采用比特币交易结算等方式,向国内外玩家销售针对腾讯公司旗下《和平精英》《PUBGMOBILE》游戏的“鸡腿”外挂程序,从中获利近人民币三千万元。最终,法院对两被告人均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及孳息。
微评
网络游戏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此类未经授权获取、修改网游内存数据架设外挂程序的行为破坏了网络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损害了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利益、信誉的行为,同样需要在现实世界中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触及刑事犯罪的红线。
09、2000万没了?二审法院改判《奶块》对《我的世界》不构成侵权(8月)
2023年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网之易诉华多、虎牙侵犯游戏著作权一案的二审判决,认定《奶块》不构成对《我的世界》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撤销了判赔网之易2000万元的一审判决,并驳回网之易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奶块》与《我的世界》游戏元素组合所形成的多个要素系统并不完全相同,且两款游戏在玩家角色设定、游戏特色系统、游戏任务设置等均不同,玩家以此为基础的游戏体验也不相同,故难以认定《奶块》整体抄袭了《我的世界》游戏玩法规则。
微评
《我的世界》是第一人称沙盒游戏的代表,但在知名游戏逐渐代表其品类的趋势下,一定程度的“致敬”符合商业运作规律,在“致敬”不等于“照搬”且不涉及“搭便车”的情况下,法律将尊重和保护这种商业运行的规律。
10、泡泡玛特因阿迪新疆棉事件推迟合同履行,被判赔金额超1687万元(8月)
2023年8月,泡泡玛特公司与阿迪达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公开。2021年1月,泡泡玛特与阿迪中国签订协议授权阿迪中国使用其商标设计、制造、销售、推广双方联名产品,2021年3月因阿迪抵制新疆棉事件曝光,泡泡玛特多次提出推迟履行合作协议,阿迪中国遂提起仲裁程序。裁决认为,阿迪抵制新疆棉事件是普通舆情,不应影响双方的合同履行,泡泡玛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微评
该案一经公开即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情理上来说,泡泡玛特因支持国家和考虑民族感情而拒绝与抵制新疆棉的阿迪达斯履行合作协议是完全合理、正义的;但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说,确实是泡泡玛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在先。对于泡泡玛特来说,虽然因为证据不足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也在另一层面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11、“你这瓜保熟吗?”——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宣判(10月)
2023年10月,成都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当庭宣判。经审理,二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孙红雷许可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在开发、制作、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最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孙红雷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微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虽声音的可识别性相较于肖像来说较弱,但在民法典中,声音权参照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声音权侵权集中在商标等著作权方面,而这次则是人格权,这一案件也将为后续的商品化形象权保护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点击阅读:《有人模仿我的脸,还要用我的声音赚钱?——先聊聊商品化权中的形象权(上)》《有人模仿我的脸,还要用我的声音赚钱?——再议商品化权中的形象权(下)》)
12、优酷诉喜马拉雅案二审改判:喜马拉雅未构成侵权(10月)
2023年10月,优酷指控喜马拉雅等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二审宣判。优酷拥有综艺《圆桌派》第三、第四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喜马拉雅名下软件中有用户上传了相关节目音频内容,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喜马拉雅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后喜马拉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喜马拉雅并不具有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的情况。其算法推荐与人工推荐有所区别,不能自然推断其知晓侵权内容的存在。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喜马拉雅未构成侵权。
微评
算法技术发展背景下,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确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难以有效应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算法推荐第一案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并未就注意义务之界定提出具体标准。而本案中,法院首次明确:算法推荐技术不必然突破避风港原则。
13、“米芝莲”侵权“米其林”判赔1000万元(11月)
2023年11月,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就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并维持原判。判决要求米芝莲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万元。法院认为“米芝莲”在粤语中对应“MICHELIN”,尽管“MICHELIN”中文翻译之一为“米其林”,但有相关报道和词典认定“米芝莲”经长期宣传、具有一定影响力,应予以保护。上海米芝莲的商标使用行为淡化了米其林公司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此外,米芝莲公司将“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故意借用他人商誉,造成不正当竞争,须停止该字号使用。
微评
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而言,积淀了更多的劳动付出,凝结了更高的商誉,具有更高的价值,故法律给予驰名商标更严格的保护。本案的判决,打击了意图利用外国商标的不同译名攀附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4、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宣判(11月)
2023年11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第一案一审判决作出。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未经许可,发布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该AI生成的图片,原告遂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微评
自生成式人工智能诞生之日起,其版权归属问题一直引发热议。不少观点认为,该案尝试探索了一些有关AI生成内容的规则,但判决只能立足于对个案中的争议定分止争,在无法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对AI生产内容的法律属性、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之前,暂时不宜给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保护。
15、“爱马仕主题公寓”侵权判赔200万,“爱马仕”获认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11月)
2023年11月,爱马仕与山东沪港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公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爱马仕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沪港建业公司销售“沪港中心爱马仕主题公寓”,在公众平台大量使用“爱马仕”、“HERMES”等商标进行宣传等行为侵犯爱马仕商标权,且构成不成的竞争。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评
本案中法院通过支持爱马仕商标认驰并予以跨类保护,有力地制止了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有效践行了我国目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惩恶意侵权人的司法政策方向,对于类案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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