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官的非正常死亡:批评法官的尺度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题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 卡尔·马克思 2017年1月26日,临川某法官在家中被歹徒杀害,凶手是法官曾审理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悲痛之余,也引发了关于当事人与法官关系问题的讨论。

题记:“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 卡尔·马克思
2017年1月26日,临川某法官在家中被歹徒杀害,凶手是法官曾审理案件的当事人之一。悲痛之余,也引发了关于当事人与法官关系问题的讨论。
一言不合拔刀相对,在法治社会,当然会为千夫所指。但是一言不合恶语相对行不行呢?一语不合怒目相对又行不行?这迫使我们追问一个问题:批评法官的尺度在哪里?
先看国外的例子吧,聊一聊特朗普与法官的故事。
2017年1月20日,特朗普在美国华盛顿宣誓就任总统。上台以后,特朗普贯彻其美国保护主义政策,限制国外势力的渗透,并禁止穆斯林入境。此项政令一出,遭遇了司法权的阻击。
2月3日,华盛顿州西区联地区法官罗巴特作出一审判决,暂停执行特朗普禁止穆斯林进入美国的行政命令,该判决之效力及于全美。
此后,司法部以“损害公共利益,干涉行政权力为由”,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诉求立即停止执行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2月5日,上诉法院驳回司法部请求,拒绝立即恢复特朗普“禁止穆斯林入境”的行政命令。
巴罗特法官的判决作出后,“推特治国”的特朗普总统连发五条状态,批评法官,分别是(由何帆翻译):
第一则推文:
“这个所谓法官的判决荒谬透顶,实质是在剥夺我国的行政执法权力,肯定会被推翻。”
第二则推文:
“一个法官都能挡住国土安全部的旅行禁令,让任何人,乃至心怀不轨者都能进入美国,这会把我们的国家变成什么样子?”
第三则推文:
“因为禁令被某个法官取消,很多大坏蛋和危险分子都将涌入我们国家。这个判决太可怕了。”
第四则推文:
“律师们为什么不好好看看波士顿那家联邦法院的判决?它与那个荒谬透顶的解除
禁令判决可是冲突的。”
第五则推文:
“法官把我们的国门向潜在恐怖分子和心怀鬼胎者打开。坏人们都在弹冠相庆!”
先不管巴罗特法官的判决是否坚如磐石,在美国,一个法官的判决引起现任总统的破口大骂本身就是极其不正常的。美国是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与行政权虽偶有摩擦,但相互之间都能保持克制,故而一直相安无事。此次特朗普炮轰联邦法官,也引起了国民的热议。
站在敌对立场的议员指责特朗普破坏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损害美国的司法独立,罪无可赦。支持者则认为特朗普心直口快,此番言论全是大公无私,为了国家利益。
在美国,司法独立是社会的共识,美国司法也的确在长时间内保持了独立状态,这点学界并无异议。只不过,最近因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问题,大家对行政权干预司法的问题重新开始关注。
由于奥巴马党政期间某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不幸过世,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继任者特朗普获得了提名一位大法官的权力。他提名的人选戈萨奇,政治立场保守,被认为是特朗普政治路线的支持者。如此一来,特朗普在司法系统的影响力将进一步扩大。
美国人普遍认为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具体来说,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行政权可以通过提名法官人选等方式干预司法,此点自不赘言。同理,美国人也普遍认为,舆论不能干预司法,只不过是说舆论不可直接改变司法判决而已。
舆论影响司法的尺度,重要的标杆之一便是批评法官的尺度。美国法律或许规定了新闻媒体不能有罪推定,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不能只呼某人为罪犯,但并未直接规定舆论不能批评司法。此次特朗普高调批评法官的判决,肆无忌惮,也的确没有明显的法律规定总统不能批评法官。
在美国,相比司法独立,言论自由或许更为大众推崇。因此,不能批评法官是一个伪命题。法官当然可以批评,批评法官的界限与普通人无异。只不过处于对司法权威的尊重,社会形成了一种不轻易批评法官的氛围而已。反过来想,美国立法如果强势禁止对于法官的一切批评,无疑将严重减损言论自由的范围与分量。这一点,美国人是不能接受的。
事实上,在现实主义法学派看来,绝对的法官独立是不可能的。邻居家对强奸犯的厌恶、自身的基督教信仰、妻子平日的唠叨甚至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在庭上的穿着打扮,都可能影响到法官的判决。正因为如此,舆论对法院判决的影响是一定存在的。
只不过,这种影响大多是非直接的,而且不能表现在判决书上。亦即,美国的司法独立,是一种直接的独立、间接的不独立;明面上的独立,暗面上的不独立。当然,这一种美国式的司法独立仍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功。当我们谈到中国的司法独立一直摇头时,其对照的标准常常是美国的司法独立。
中国人常常批评法官,当然大多是私下的批评。私底下的批评并无所谓标准与尺度可言,根本无法有效制约。我们关心的,是在公开场合对法院批评的尺度。所谓的公开场合,经典的是报纸与电视。
报纸不会号称某某案件某某法官违法,顶多只会说这个案件不太合理。中国没有《新闻法》,这样导致的结果是言论自由的尺度无法掌握,媒体遵循的更多是政策性的要求(比如来自宣传部门的指令)。媒体可以指责法院判决不公,但是需要一定的事实依据,无端的批评则可能招致名誉侵权的官司。
所谓一定事实依据的标准,尚待司法判决进一步细化。美国曾经有一个判例:媒体掌握了一些蛛丝马迹后认为阿拉巴某城警察局长平息骚乱时滥用武力,后局长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纽约时报。法院认为,虽然警察局长并无明确违法事实,但新闻媒体的批评事出有因。适当的猜测与基于此的评论是维护言论自由的必要代价。(Sullivan vs New York Times Co.)
由此观之,批评法官的尺度在法律上与批评一般人的尺度并无明显差异。对法官与司法权威的尊重,与其说是依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如诉诸于社会整体的行为习惯。譬如不轻易对司法判决说三道四,不随便恶意猜测法官的动机,从心底遵循司法权威等。
不能对法官说三道四如果成为一道刚性的禁令,将导致法官擅权可能性的极大增加。没有任何舆论监督的法官与舆论绑架司法中的法官一样,都难以公正地行使职权,做到心中唯有法律,理性断案。
实际上,无论是2006年的“许霆案”还是新近发生的“天津大妈非法持有枪支案”,都因为舆论的强烈介入而出现了新的转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改判,既可能源自于法院内部的纠错功能,也有可能得利于公众舆论。不管如何,这两次裁判强化了司法权威,是大多数人的共识。
当然,司法与舆论,在更多时候呈现出一种水火不相容的状态,舆论绑架司法的问题一直存在。2006年,最高法副院长曹建民甚至颁布过禁令:“法院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新闻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口径等”。这与我国司法公开程度不足有关。在德国,各邦的新闻法规定法院有及时纰漏案情给新闻媒体的义务,但在某些法官认为可能会影响司法独立的时刻,法院也可以自由裁量不予公开。
以批评法官为核心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天然的矛盾关系。两者之间有时可以互相促进,但更多时候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谁让位于谁,并没有一成不变先后顺序,而应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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