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业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时期国民经济增长和高技术发展的重要拉动力量,也是国家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启了通用航空发展的新时代。随后,国家、各省市又密集下发了许多支持性文件,出台了许多支持政策,20多个省市抢抓机遇围绕通航产业发展编制规划,建设通航产业园,通航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湖南省作为我国首个全域低空飞行试点省份,更是出台了系列政策和规划,大力支持通用机场建设、鼓励新开通航航线。湖南省交通运输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出,要建设全省“1+13+N”通用机场网,基本实现通航飞行“县县通”。湖南省还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对于符合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通用机场,按照工程费用的10%(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建设资金支持。
本文查找、梳理了通用机场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湖南省的相关文件汇编成文,以便读者学习、使用。
一、全国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1995年10月30日颁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
| 生效日期: | 2021年4月29日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1996年3月1日起实行,2021年4月29日第六次修订。建立该法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的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航空法》全文共16章,215条,从内容来看分为三个方面;即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以及行政管理。《航空法》第十章专章对通用航空进行了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此外,改章还对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2.《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 发文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03年1月10日 |
| 生效日期: | 2003年5月1日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通用航空飞行管制的军事行政法规。2003年1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飞行活动的管理、飞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5条。
我国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要求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可能产生飞行冲突等问题,影响飞行安全。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对未经批准而起飞或者升空的航空器,有关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强迫其降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医疗卫生、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紧急飞行,会得到优先保障。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或者通报飞行计划。
(二)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 发布日期: | 2016年05月17日 |
| 生效日期: | 2016年05月17日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意见指出,通用航空业是以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为核心,涵盖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市场运营、综合保障以及延伸服务等全产业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具有产业链条长、服务领域广、带动作用强等特点。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通用机场超过300个,通用航空企业281家,在册通用航空器1874架,2015年飞行量达73.2万小时。
但总体上看,我国通用航空业规模仍然较小,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进展缓慢,航空器自主研发制造能力不足,通用航空运营服务薄弱,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兴航空消费需求仍有较大差距。意见提出建设目标,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
通用航空器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器研发制造水平和自主化率有较大提升,国产通用航空器在通用航空机队中的比例明显提高。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协调的发展格局。
2.《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促进通用机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 发文机关: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 |
| 发布日期: | 2018年8月14日 |
| 生效日期: | 2018年8月14日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功能定位,科学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打造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通用航空网络。
通用机场要明确功能定位,一是交通运输服务。在距离最近的民用运输机场直线距离100公里以上的偏远地区、地面交通不便地区布局通用机场,为人民群众提供“飞得到、坐得起、用得上”的交通出行服务;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城镇化和市场需求较高的地区布局综合性通用机场,疏解公务航空等枢纽机场非核心业务,提供个性化、高效率的出行服务。
二是社会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分析自然灾害等易发多发地区以及国家高速公路事故多发路段,选择附近具备条件的地方布局通用机场,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在城市群的主要城市选择综合性医院布局通用机场,逐步构建30分钟通用航空医疗救助网络;在人口密集、交通易拥堵的大中型城镇,以及兼顾国防要求的口岸、交通枢纽等布局通用机场,扩大通用航空在区域综合治理与服务保障方面的应用。
三是通用航空消费。强化通用航空与旅游、体育等新消费融合,在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4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等布局通用机场,发展以大众消费为核心的通用航空旅游和航空体育产品。
四是航空飞行培训。优化提升既有航空飞行培训通用机场的服务保障能力,注重与航空制造、通用航空消费等上下游融合,发展固定翼航空器、旋翼机、无人机等多类型、多层次的飞行培训体系。五是工农林生产作业。统筹既有通用航空工农林作业机场,扩大通用航空作业覆盖,满足大型农场、重点林区、粮食主产区等农林作业,电网和油气管道等巡线的需求。工农林生产作业通用机场宜与区域内其他通用机场统筹使用,并向社会开放。
3.《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发文机关: | 民航局 |
| 发布日期: | 2018年7月18日 |
| 生效日期: | 2018年7月18日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搭建通用航空服务平台。做到“一站式许可”,实现通航企业经营、运行、飞行计划等许可事项在线申请和在线审批,简化、规范各类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通航地面和空中活动监视和追踪能力,实现飞行动态实时监视;改进通航统计工作。做到信息互联共享,明确涉及通航的信息共享内容、调整机制和归口部门;完善飞行服务保障功能,在线发布情报、气象、机场等服务保障信息;拓展行业信息供求平台,分类完善作业招标、专业人员、航空器、航材航油等供求信息发布平台,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三)部门规章
1.《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发文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日期: | 2021年4月16日 |
| 生效日期: | |
| 时效性: | 征求意见 |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共七章七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规章制定的目的意义、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通用机场的定义和分类分级、管理主体和职责等。
第二章为场址管理。规定了新建通用机场,新增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水上起降区需进行场址审核,明确了场址审核应提交的材料、审核程序和时限,提出需重新提交场址审核申请的情形。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发展思路,要求场址审核过程中对A1级通用机场拟定场址进行现场踏勘,根据需要对A2级和B类通用机场拟定场址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章为命名、使用许可及备案。建立了对A类通用机场(直升机场除外)进行使用许可管理、B类通用机场和直升机场实行备案管理的制度。规定了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主体、颁证条件、报送材料、审查程序以及许可证变更、注销、机场关闭程序和要求。规定了B类通用机场备案程序及要求,对备案信息的公开、动态更新、备案信息的注销进行规定,并赋予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复核的权利。
二、湖南省相关政策
1.《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关: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发布日期: | 2017年9月5日 |
| 生效日期: | 2017年9月5日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实现全省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服务力争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三级甲等医院、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通用航空器达到250架左右,培育发展2-3家核心领军企业和一批规模化通用航空企业,重点扶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航空制造龙头企业。通用航空装备研发制造水平大幅提升,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产业规模处于中部领先。大力支持航空贸易、航空金融租赁消费、航空大数据等新业态发展,初步形成安全有序、制造先进、运用广泛的通用航空发展格局。
2.《关于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发文机关: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发布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 生效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文件提出,要加快通用机场建设。科学编制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新增用地计划由省里统一保障,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通用机场及附属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占用林地指标全省统筹解决。各市州新建通用机场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管理。对于符合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的新建A类、B类通用机场,按照工程费用的10%一次性给予支持,单个机场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解决。
简化通用机场审批程序。A类通用机场,在通过民航审查并经军方核准场址后,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B类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含飞行营地),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或核准或备案。
3.《湖南省“十四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 发文机关: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23日 |
| 生效日期: | 2021年8月23日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规划提出,要加快建设民用运输机场,完善通用机场功能和布局,构建以“一枢纽一干线九支线多点”4为依托的民航运输网,适时恢复并拓展国际及地区航线网络。全面完成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任务。积极发展临空经济和通航产业。
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实现全省低空空域分类划设,构建低空目视通道,建成低空空域指挥、调度、监管、保障等运行体系,完善军民协同运行管理机制,全面完成湖南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拓展任务。
建设全省“1+13+N”通用机场网,支持运输机场增设通航设施,推进一批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建设,基本实现通航飞行“县县通”。率先在长株潭地区建成全国通用航空发展综合示范区,推动我省创建国家级综合型通用航空产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