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旨在探究江苏省土壤污染责任司法适用方式。文章基于 Alpha 法律数据库相关数据,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角度分析了江苏省对于不同土壤污染情形的处理方式,重点分析了江苏省土壤污染民事责任承担情况,并在文末对于江苏省土壤污染责任的风险规避提出了相应意见。
关键词:土壤污染责任 江苏省
近年来,“环保”逐渐成为热门话题,不少相关案例应运而生。为响应国家号召,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大省,对于环境保护的决心也有目共睹。除了在大众更为熟知的噪音污染、水污染等领域有所作为,江苏省在处理土壤污染方面也处于全国领先状态。
本文采用大数据分析的模式,全文数据来自于 Alpha 法律数据库。文章提取了自2014年以来土壤污染责任相关的全部民事、刑事、行政案例,概括分析了江苏省土壤污染责任的司法适用情况,并对其中最为复杂的民事责任适用方式做了重点分析。最后,文章对江苏省土壤污染责任的风险规避提出了相应意见
一、数据来源及检索方法
案例来源:Alpha 法律数据库
检索日期:2021 年 10 月 21 日
检索方法:
在 Alpha 案例库的高级检索中,“全文”关键词设置为“土壤污染”,裁判日期设置为“2014-1-1至2021-10-20”,地区限定为“江苏省”。
初步搜索得到江苏省“土壤污染”相关裁判文书共 174 份,其中民事类文书 95 份,刑事类文书 69 份,行政类文书 5 份,执行类文书 5 份。
再经过人工筛查,排除与“土壤污染”责任不相关,仅在部分措辞提及“土壤污染”字样的 9 份民事类文书,最终保留民事类文书 86 份,刑事、行政、执行类型文书全部保留。
二、江苏省土壤污染司法适用概况
(一)自 2016 年起案件数量较以往显著增加
图 1·历年各类裁判文书数及总数
自 2016 年至2021 年,不论是民事、刑事类别的案件,还是案件总数,都较之前有大幅的上升。2020 年以来,由于疫情影响案件数量有轻微下滑,但仍显著高于 2016 年以前的案件数。
这说明,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于环境领域的重视,环境侵权类案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到法律支持;将来的工业和日常生活中,各项法律法规对于行为人在环境方面的注意义务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二)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审理程序占比不同
图 2·民事类裁判文书各审理程序数量及占比
图 3·刑事类裁判文书各审理程序数量及占比
图 4·行政类裁判文书各审理程序数量及占比
在土壤污染相关的民事裁判文书中,一审程序共 35 件,而二审程序共 48 件,高于一审文书数量。而在刑事类裁判文书中,一审程序以 61 件占比 88%,远高于二审的 7 件。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审判决信服率更高,被告人上诉的情形较少。在行政类裁判文书中,一审和二审数量相同,均为 2 件。
(三)刑事案由集中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图 5·刑事类裁判文书各案由数量及占比
在 69 份刑事裁判文书中的不同案由中,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以 50 份位居第一,渎职罪以 12 份位居第二,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分别 1 份,其余 4 份未公布案由。
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文书中,被告人均被指控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在触发该罪名后,往往需承担一系列的环境修复责任,土壤修复责任仅为其中一部分。由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刑事责任的确定性,土壤污染修复刑事责任的确定相较民事责任更为简单、争议性更小。
被告往往因自身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如其排放的污水、堆放的固体废物中存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且含量严重超标,因而被定性为污染环境罪。
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被告人因土壤污染而被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不如说在被告人实施足以定罪的严重环境污染行为后,国家以自身强制力要求其承担一系列对于生态系统的修复责任,包括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四)行政案由集中于行政管理范围和行政行为
图 6·行政类裁判文书各案由数量及占比
在行政类裁判文书中,与行政管理范围相关裁判文书 2 例,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裁判文书 2 例。在以行政管理范围为案由的裁判文书中,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做到对土壤污染的监控;在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案由的裁判文书中,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壤污染相关行政处罚不合理。
三、江苏省土壤污染民事责任适用分析
由于土壤污染相关民事案由较广泛、二审案件数量更多、且适用实体法条更多元化,相对于刑事、行政案件而言涵盖面更广、情形更复杂,本文拟重点分析江苏省土壤污染民事责任适用情形。
(一)审理结果以支持为主
图 7·民事类裁判文书一审裁判结果
图 8·民事类裁判文书二审裁判结果
在民事审判结果中,一审全部/部分支持文书 25 件,占比 71%;二审维持原判 44 件,占比 92%。这说明,不论在一审或是二审环节,审理结果都倾向于全部或部分支持一审程序中原告的诉求。
这说明了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土壤修复责任得到法院支持的概率极高,从侧面反映了江苏省对于环境治理的决心。
(二)案由集中于侵权责任纠纷
图 9·民事类各案由裁判文书数量及占比
在 86 份裁判文书中,有 76 份文书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得出,土壤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为侵权责任的承担。土壤污染责任的民事承担模式一般为,行为人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该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的结果(其中包括造成了土壤污染),且环境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因而最终需要为自己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这种模式里,行为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而在图示其他案由中,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等其他责任。在这种模式里,不造成土壤污染是行为人的义务,行为人违反该义务后,为之承担相应后果,视作其对土壤污染后果的责任承担。
(三)涉案主体行业集中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制造业
图 10·民事类案例集中分布行业前五位
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涉案主体行业进行统计后得出案例最集中的五个行业,其中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 38 份位居第一位,制造业以 12 份位居第二,建筑业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 4 份并列第三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 3 份位居第五。
上文中提到,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往往是行为人因环境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科学技术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制造业在日常生产和运作中造成环境侵权的可能性更大,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可能性也就远高于其他行业。
(四)适用实体法集中于《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
图 11·民事类裁判文书实体法适用前十位
由于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类裁判文书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次数理所当然居高不下。《民法典》颁布后,《侵权责任法》被吸收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该编将会是接下来土壤污染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法律依据。
此外,《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高概率被提及,说明在土壤污染责任相关的民事诉讼中,有较高比例的民事公益诉讼存在。
(五)涉生态环境民事诉讼
上文中提到,土壤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侵权责任承担,其前提是涉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提出。目前,我国存在三种涉生态环境民事诉讼,分别为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其中,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由个人针对自身所受到的环境侵权损害提起,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由检察院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旨在维护公众及国家利益;相比之下,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目前江苏省尚未出现该类案例。
对 86 份裁判文书分析得出,就民事责任领域而言,土壤修复责任往往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和其他环境污染责任如水污染、固体污染等同时存在。在此类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
这是因为,生态系统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整体。当生态系统中的某一个生态元素遭到破坏或污染时,其他元素也不可避免的会遭受影响。
例如,在工厂违法堆放有害垃圾的情况下,该垃圾中的毒害物质首先会挥发至空气并渗透至土壤中,随着土壤内含地下水的渗透与流动,毒害物会随之进入相邻的水循环系统,进而扩大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范围,造成多重的、严重的后果。
通过对现有全部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出江苏省土壤污染民事侵权责任的使用特点:首先,土壤修复民事责任的承担多出现在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其次,土壤修复民事责任的出现并不孤立,由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理论上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都有可能引发侵权者承担土壤修复民事责任的后果。
四、江苏省土壤污染责任风险规避
(一)民事责任
对于土壤污染民事责任而言,最主要的避免方式为尽可能的减少或避免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尤其对于科学技术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制造业等易产生环境侵权的领域,需要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建立更加完备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不造成环境污染(包括土壤污染)是行为人基于合同等而产生的义务时,行为人同样需要注意避免环境污染的产生,以避免由此而来的违约责任承担。
(二)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的谦抑性,刑事责任的承担更为清晰、明确。在本报告采用的数据中,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承担无一例外有着明确的标准,如行为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举出的危废物品。
对于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避免,行为人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有害物品。
(三)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根据此条法律规定,结合当时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及评审情况,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制定《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目录)。
根据该《目录》规定,“(一)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二)对列入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三)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该政策可视为江苏省对于土壤修复责任的行政责任相关规定。
行政责任的承担者既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完成本职工作;作为行政相对人,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行政责任的承担。
结语
土壤作为生物圈重要的元素之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护土壤环境,处理土壤污染,江苏省的决心有目共睹。
江苏省目前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民事、刑事、行政领域追究土壤污染责任的体系,在日常生活中,不论是企业、个人或是行政机关,都要遵守相应法律法规,避免直接或间接承担土壤污染相关责任。
江苏省土壤污染责任司法适用报告:基于Alpha法律数据库数据分析
作者:权颖智律师团队来源:iCourt法秀

摘要:本文旨在探究江苏省土壤污染责任司法适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