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系超市耗材经销公司,被告系超市有限公司。2022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超市耗材,合同总价款为105000元。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被告先支付预付款3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发货,剩余货款于2022年7月30日前付清。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向被告完成耗材的供应。双方于2023年10月12日对货款进行对账结算,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尾款60000元。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尾款6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等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1)原告诉讼请求:……2、被告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超市耗材经销公司以欠付货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22 年7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本案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3)法庭辩论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为双方协商、谈判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的结果,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有约定的情况下,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对逾期付款利息请求调整的权利。
(4)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实际系主张被告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过高,法院予以调整,结合原被告对账情况,法院支持由被告支付原告以货款60000元为基数自对账次日即2023年10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即年利率6.9%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5)判决内容:……二、被告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超市耗材经销公司以货款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哥总结
(1)在商事合同谈判中,本身是结合各方主体的谈判优劣、供求关系、市场环境等作为违约金或是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重要参考因素。既然各方主体通过订立协议达成相应条款,那就是可以预判到违约损失及责任承担。尤其是在违约方作为被告一方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作为司法裁判者,其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应保持克制、谨慎的态度。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考量基础是违约造成的损失”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有鉴于此,人民法院可以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以维护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使违约方从高额且不合理的违约金责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防止赌博性约定隐藏的道德风险,避免出现对一方利益过度保护而对另一方惩罚过于严厉的裁判结果。”。
(3)《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对于“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在当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否主动调整?”的解答认为:“守约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兼顾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根据能够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可以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约定的违约金的调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是适当减少。规定违约金调整的立法内容,表明法院有权对当事人达成协议中违约金条款内容进行主动干预,既体现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又体现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守护者。
附:
1.案例来源:(2024)云0111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相关信息已作处理;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2;
3.《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第六巡回法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11;
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主动进行调整?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案情简介 原告系超市耗材经销公司,被告系超市有限公司。2022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超市耗材,合同总价款为1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