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真药叫做假药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看完《我不是药神》,从电影院走出那刻感觉有些沮丧。影片虽然弥漫着人文情怀,但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影片对刑法和专利保护等法律知识的交代却是片面的。

看完《我不是药神》,从电影院走出那刻感觉有些沮丧。影片虽然弥漫着人文情怀,但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影片对刑法和专利保护等法律知识的交代却是片面的。
影片中,程勇给慢粒白血病病友们“代购”印度仿制的“格列宁”,通俗地说是山寨药,虽然印度格列宁的价格与正版药相差几十倍,但通过病友吕受益的亲身试药,印度格列宁的药效与瑞士进口的正版药几乎是一致的,也能够有效控制病情发展。
虽然两种药的效果几乎一致,但是由于印度格列宁未经我国药监局批准进口、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所认定的假药,相应的,代购并销售该药的程勇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销售假药罪』,与『走私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但程勇是程勇,陆勇是陆勇
程勇,本身是印度神油店店主
在第一次销售时,把500元的印度格列宁加价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病友们,虽然价格远远低于正版格列宁,但其牟取了高额利益,我们认为这次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而其第二次的销售并未牟取任何利益,甚至在药品涨价后依然维持原价,贴钱为病友们买药,我们认为,程勇第二次的销售药品行为实际上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而影片原型陆勇,其本身就是慢粒白血病患者
陆勇在被确诊白血病后吃了两年进口的瑞士抗癌药格列卫,花费近60万元,为治病掏空了家底。偶然情况下他得知了印度仿制药,药效与瑞士格列卫几乎相同,但价格却只要瑞士药的二十分之一。后来,陆勇将印度仿制药推荐给了病友们,又因为有些病友不会使用网络、不会进行网上转账等因素,其通过网购的信用卡无偿帮助病友们代购药物,中间没有加价销售的行为。
检察院在释法说理中写到,虽然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而陆勇网购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察院精准把脉了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准确地界定了陆勇的行为,最终对陆勇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不是冰冷的,而是有温度的,法律会尽可能的去平衡各个群体的合法利益。但现实是复杂多变的,就像电影背后关于医药体制改革、专利权维护和个体权利保障之间,显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
司法和制度在循序渐进地进步着,虽然每一步的前行都很艰难,就像影片中程勇在法庭上说的那样“以后,会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