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的问题上,最高院在最高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中给予了明确答复,让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陈子木律师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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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
三种处理原则
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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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
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第513条、第516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转破时,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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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2]5号)》一文中也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如下明确解答:
一、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下列情形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下列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营业。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
作者:陈子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在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的问题上,最高院在最高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中给予了明确答复,让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陈子木律师的分析吧~ 1 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