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承诺债务加入可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则进行内部决议,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债务加入的识别以及在意思不明时归属为保证。由此可见,最高院明确了债务加入具有“非典型担保”的属性。但是,当债务加入人实际履行债务后能否参照保证的相关制度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现行制度未作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对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问题加以讨论。
一、司法实践中,不同判决间观点对立分明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债务加入人向原债务人追偿问题的观点分为三类:
(一)债务加入人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追偿
如山东枣庄中院在(2021)鲁04民终1995号案中认为,苗贵玉仅系债务加入人,由于孔宪臻未及时偿还刘永健货款,导致苗贵玉向刘永健代偿了消防器材款65,000元,苗贵玉有权就该款项向孔宪臻追偿。再如江苏无锡中院在(2022)苏02民终6356号案中认为,保证人、债务加入人、名义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代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观点即是将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等量齐观,把《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类推适用到债务加入人和原债务人之间。
(二)债务加入人有权在承担责任超过应承担范围内追偿
如陕西汉中中院在(2023)陕07民终273号案中即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确认连带债务人之间份额进而确认追偿范围。
(三)债务加入人无权向债务人行使法定追偿权
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湘民申4019号案中认为,担保责任具有从属性,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加入所承担的责任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债务加入人对原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多见于2022年以前,在《民法典》对债务加入和连带债务作出明确规定之后,认为债务加入人无权向债务人行使法定追偿权的观点几乎销声匿迹。
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人对原债务人享有法定追偿权,但基于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的连带责任,认为债务加入人可依据《民法典》有关连带债务内部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追偿一直是主流观点。
《民法典》第七百条赋予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而关于债务加入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由此,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后与原债务人构成连带债务人的法律关系。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仅在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之时才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原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获得原债权人的代位权。而关于连带债务人内部分担份额,有约定从约定,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据此,主流观点认为:与保证人不同,债务加入人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一般因约定而取得;当事人未作约定的,债务加入人仅得依据连带债务内部追偿的相关规定,就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在连带债务内部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原债务人追偿。
三、《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新动向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对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及其他权利作出如下规定: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请求按照其与债务人的约定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约定,第三人在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返还所获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准此,最高院的最新观点为债务加入人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有约定的,依照约定行使——自不必多言;未做约定的,债务加入人将据此获得在其在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全额追偿的请求权。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可谓对《民法典》的原意进行了开创性的解释,将债务加入之追偿权突破了连带责任的窠臼。应该说,在债务加入制度担保功能化的当下,实践中债务加入与提供保证担保的初衷如出一辙,但债务加入人并不享有保证期间的庇佑,承担的债务责任也较之保证要加重许多,倘若对债务加入人的追偿权再不加以保障,恐怕债务加入制度在实践中将为束之高阁。
最高院就《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已近一年,期待《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正式颁行后,对债务加入之追偿权争议能一锤定音,相关制度能够在商事交易中进一步发挥功效。一家之言,供大家讨论。
债务加入人履行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
作者:吴娟萍 侯程瀚来源:海坛特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承诺债务加入可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则进行内部决议,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债务加入的识别以及在意思不明时归属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