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谈判是化解纠纷的良好选择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群人长期受名师指导,浸润过法学院的先进知识和理念,又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的反复锤炼,从而形成了独特的看待问题的视角,往往对化解社会纠纷有不同的认识和方法。

前 言
律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群人长期受名师指导,浸润过法学院的先进知识和理念,又经过多年司法实践的反复锤炼,从而形成了独特的看待问题的视角,往往对化解社会纠纷有不同的认识和方法。相比与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其实,谈判是另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它能最大限度保留双方友好的关系和颜面,也能更快捷将当事人的诉求落到实处。
A银行与B文化公司合作某项目。项目大概情况是:B文化公司以其设置在各大商场中的大屏幕为商户提供广告服务,对价是这些商户要为A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用户提供优惠服务,而B文化公司盈利的方式则是从A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中获得回报。
这本是一种三方共赢的经营模式,但是,由于在项目洽谈初期未做详细的尽调考察,对对方的履约能力出于盲目轻信的状态,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大量新出现的因素,导致合同数次变更,降低了双方的信任。于是从小摩擦逐步升级为纠纷,再后来酿成恶性对抗事件。在这种危急情况下,律师介入到双方的谈判中,经过多轮不懈努力,最终使双方友好签订协议,圆满解决问题。
一 明了纠纷的本质,才能对症下药
律师介入后,发现双方叙述的案情完全相左,而且对方情绪极其暴躁,且一直采取闹访的方式对抗。此种情况下,律师感觉根本无法建立谈判的基础,工作一时陷于困顿。此时,律师采取了“冷处理”方式,将对方搁置,任由对方胡闹,而己方则采取“防守反击”的方式,利用所有有效手段收集证据。当对方情绪慢慢趋于稳定,此时,律师抓住时机迅速切入,充分倾听对方的“埋怨”。在诉说中,律师发觉对方将所有过错全部堆积在客户一方,要求客户将所有不切实际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将毫无逻辑的因果关系说的天花乱坠,更重要的是:对方坚决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此时,纠纷的本质就已经已经浮出水面了。首先,B文化公司的损失实质上出自多种原因,而A银行是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微小的过错,但是,当下已经无法证明哪些损失属于A银行的行为导致的了。其次,B文化公司非常清楚司法途径不占优势,官司的结果最终将不利于自己。这就是纠纷的本质,只有摸清这一点,才能对症下药。
二 律师站在中间,应是双方都可依仗的
律师在处理此次纠纷时,针对纠纷本质提出了以下方案:
第一,闹访与谈判的选择。对于对方的闹访,情绪高涨时期,采取搁置、冷谈、不接触的方式;情绪稳定或低落时,迅速介入,充分游说,痛陈利害,让对方充分认识到闹访毫无价值,只有律师出面才能解决问题;
第二,谈判场所的选择。考虑到A银行的工作特点,不适宜在A银行谈判;考虑到谈判优势的把握,律师讲所有的谈判工作安排在律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场所,这样做不仅维护了A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了闹访给A银行决策带来的压力,而且,降低了B文化公司对A银行的暴戾情绪,使律师有了谈判的空间。这就是律师在谈判过程中的防火墙作用,如果事事都要当事人与律师一同参与谈判,不仅在情绪上、场面上很难控制,而且律师无法充分与对方沟通,很难摸清对方谈判的底线和把戏;
第三,选择适当的进退时机。与对方判决,不能急于求成,想着一次性谈成。类似本案的纠纷,往往需要许多轮的纠缠。所以,律师要制定长期应战时的方略,例如什么样的场合什么特质的律师出面,什么样的话题什么特质的律师说话。不仅会让对方在不同的律师中疲于应对,更重要的是会产生焦躁情绪,而此时是最容易暴露弱点的时候,律师则可以自由选择进退。
第四,不切合实际的想法坚决抵制。在谈判过程中,对于对方不切合实际的想法是最应当首先打掉的,当然,也是最难打掉的。对方死死咬住这些想法,也是为了在谈判初期赢得场面上的优势。此时的最佳做法就是润物细无声和水滴石穿,用多角度、多花样、多情感的方式坚决而又柔和的将对方的想法击溃,最终达到的效果就是放弃想法,尽快开始新生活。
第五,充分考虑双方的情感和实际。律师虽然是一方当事人聘请来参与谈判的,但绝不能纯粹一边倒的与对方商谈,这样极易使对方产生厌烦情绪,谈判必将陷于僵局。最好的方式是在情感、理智、条款、价款、履行方式等某个或某几个方面有获得满足的希望,从而建立突破口,就能够使谈判继续推进,这就是律师在谈判中的润滑剂作用。
三 总结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化建议
当本次纠纷成功解救后,律师发现A银行与B文化公司的项目合作中暴露了很多问题,例如:项目前期未充分了解对方的履约实力,对项目预期过高,合同条款过于宽泛、不具有操作性,合同履行过程中沟通人员过多、过杂,合同履行变更次数过多等问题。这些问题或多或少都会在不同单位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要解决这些问题,律师则建议:
第一,前期调研是比不可少的环节。传统的尽职调查往往侧重于对方历史的评价,而本次纠纷充分暴露的是履约能力的欠缺,所以,律师应当加大前期调研中履约能力的考察;
第二,专业律师参与是降低项目风险的最优选择。律师参与后,可以从项目前期谈判、可行性研究、合同起草与审定,直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合同变更产生的风险等方面给出风险提示和降险方案,这与非律师参与有很大的不同;
第三,纠纷化解是律师的强项。根据我国的国情,绝大多数客户都会选择在纠纷已经无法解决的时候才会去找律师,这也反映了律师职业的特性,因此,律师在经历了形形色色的纠纷类型后,具备了充分化解纠纷的能力,往往可以弥补普通人不具备的观念,从而有效的、迅捷的化解纠纷。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