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楼下遭殃?法官“三顾”现场解决“漏水烦”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介绍: 近日,家住河北区某小区的二楼住户赵某,发现自家房屋的厕所屋顶发生漏水,在屋顶和墙壁上出现多处浸湿污损、大面积墙皮脱落,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楼上王某对漏水点位进行维修并

案情介绍:
近日,家住河北区某小区的二楼住户赵某,发现自家房屋的厕所屋顶发生漏水,在屋顶和墙壁上出现多处浸湿污损、大面积墙皮脱落,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楼上王某对漏水点位进行维修并给付造成的损失赔偿。
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就房屋漏水点位进行维修至不漏并支付原告赵某赔偿款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维修义务也未履行给付赔偿义务,赵某遂再次向河北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流程:
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官“一顾”现场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王某,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承办法官徐阳决定前往实地房屋,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并对漏水点位进行现场勘查。承办法官找到王某后,其表示愿意依据判决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但对于履行维修义务却犯了难。
王某表示自己所住三楼房屋没有漏水情况,对于赵某二楼的漏水情况不清楚,且因前期纠纷,两家人多次争吵,邻里关系恶化,无法查看漏水现场,以至无法履行维修义务。承办法官当场释法说理,告知被执行人可依据生效判决,由申请人赵某自行维修,并由被执行人王某配合维修、产生维修费用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若长期怠于履行义务,将产生信用惩戒及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在得到被执行人对由申请人自行维修这一方案的认可后,承办法官对漏水点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寻找施工人员进行维修,由被执行人承担维修费用。
维修费被执行人不认可——法官“二顾”现场
几天后,承办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表示已经沟通好维修人员和方案,希望与被执行人明确维修费用后,尽快入场施工。承办法官当即将维修方案及费用告知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此时因认为维修费用较高,既不认可申请人提出的维修方案,也不愿承担维修费用,不愿配合维修。案件再次陷入了僵局。
为推动案件执行,法官第二次前往纠纷房屋,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与维修人员沟通维修方案,表示若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支付维修费用,法院将按预估维修费用先行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充分彰显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的决心与力度。经过多方几番沟通,施工方案终于确定,被执行人认可了维修费用,表示愿意在开工前预付维修定金,完工后再按照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结算。维修人员顺利进场施工。
维修效果怎么样——法官“三顾”现场
一周后,承办法官又一次接到了申请执行人打来的电话,这通电话中申请人压抑不住内心的激动,“漏水点位终于全部修好了!”,被执行人也与维修人员进行了费用结算。承办法官第三次前往纠纷房屋,查看维修效果,与申请人确认经过48小时后静置未发现再次漏水痕迹,两年多来的漏水难题终于得以妥善解决。
本案系楼房漏水引发的相邻关系案件,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前期往往经过相熟邻居、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多方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故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突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邻里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应该相互关心和照顾,一旦发生相邻关系矛盾纠纷,诉诸法律,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后,作为被执行人,应尽快与执行法院联系,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若出现类似本案中维修方案无法单方进行确定的问题,也需尽早向法院释明,执行法院会秉持着能动司法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高效处理好群众的烦心事、愁心事。 再次提醒广大居民朋友们注意:作为被执行人,切不可推诿、拖延乃至抗拒执行,若长期怠于履行义务,就会造成自身受到经济损失、信用惩戒乃至罚款、司法拘留处罚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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