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突然开始自燃,我······

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正在举行的第十九届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博览会是今年国内第一个大型国际车展,聚集了全国的爱车人士,各汽车制造商纷纷在车展上推出了重磅新车。

正在举行的第十九届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博览会是今年国内第一个大型国际车展,聚集了全国的爱车人士,各汽车制造商纷纷在车展上推出了重磅新车。同时车辆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再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那么普通消费者在面对车辆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时又该如何维权呢?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向各位讲述维权的方法。
01案例简介
[ 案例索引:(2017)云29民终928号 ]
原告吕某向被告A公司购买了被告B公司生产的轿车C一辆,2年后轿车C在吕某驾驶过程中自燃。经交管部门及消防部门认定轿车C因为发动机温度过高引发自燃。后原告吕某遂将A公司、B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理法院向原告吕某释明,询问吕某是否对轿车C自燃与产品质量问题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吕某陈述轿车C的残骸在自燃地点已找不到,无法进行鉴定,故不申请司法鉴定。被告B公司也未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作为车辆销售商,无证据证明其对产品缺陷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推定轿车C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被告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B公司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
02本案争议焦点
涉案车辆自燃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由消费者举证还是由生产商举证?
03 法院裁判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有权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的机构,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中队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开展救援,并明确事故原因为车辆发动机温度过高导致自燃。
本案中,涉案车辆在吕某正常驾驶中发生自燃,且自燃系发动机温度过高引起。在案无证据证明吕某在车辆燃烧事故中存在过错,且已排除吕某故意或他人纵火的可能,吕某作为消费者可向车辆生产者请求赔偿。在B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产品责任侵权的法定免责事由时,一审确认由车辆生产者B公司对吕某因车辆自燃所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04 律师指引
(1)消费者在对车辆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不存在过错情况下,应当由车辆的生产者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若可以认定消费者对车辆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不存在过错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若事故车辆的生产者无法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根据产品责任纠纷过错推定原则,应推定问题车辆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维权方式
第一、当车辆出现自燃、刹车失灵、掉漆等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后,通过有公信力的机关对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认定,如案例中提及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在有公信力的机关就质量问题、安全问题进行认定的同时,消费者应当自查是否对车辆出现问题存在过错,是否使用车辆不当;
第三、若消费者并无使用车辆不当的情况,且有公信力的机关认定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安全问题与消费者无关,消费者可积极与车辆的销售商与生产商进行协商;
第四、若协商无果可委托律师向销售商及生产商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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