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倡导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传统强制执行程序以结果为导向的司法理念有一定局限性,合理引入善意执行的司法理念,通过多元化纠纷化解,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线生机。本期推荐案例中由于质押的股票往往数量较大,直接通过抛售方式处置,很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乃至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可以引起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陷入经营困境。审理法院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具体经营情况,避免机械单纯运用强制措施,坚持善意执行理念,采取全面调查,积极协调,保全代位、案外纾困等多元执行方法,为企业的持续经营创造条件。
中信公司申请执行XY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信公司
被执行人:XY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Y控股”)
中信公司与XY控股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双方于2017年10月10日签署了《中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XY控股以其所持有的16400000股XY环境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证券”)流通股质押给中信公司,向中信公司分两笔融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共计2亿元,期限为12个月,回购利率为年化5.8%(年/365天),XY控股负有向中信公司依照约定标准支付资金、款项、费用的给付义务。为保障债务履行,中信公司与XY控股共同向北京市精诚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协议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北京精诚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后双方在2018年又进行了补充证券质押担保操作,截止2018年7月13日,XY控股累计质押给中信公司的标的证券数量共计60400101股。
因XY控股未依约履行购回义务,2018年7月9日,中信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XY控股发函宣布《交易协议书》提前到期,要求XY控股不晚于2018年7月10日前完成购回,但XY控股逾期未履行任何购回义务,构成违约。
2018年9月6日,中信公司向北京精诚公证处提出申请,就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业务协议》及所附《交易协议书》对XY控股签发执行证书。2018年10月10日,北京精诚公证处向中信公司签发了《执行证书》。因XY控股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义务,2018年11月,中信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XY控股支付融资本金共计172994899.59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公证费等。
执行
2018年11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XY控股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XY控股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启动了对被执行人XY控股的财产调查程序。经过初步调查发现,XY控股的主要财产为质押给中信公司的股票,除此之外其他财产并不足以偿付本案债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XY控股对案外人上海BH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权30000万元的财产线索,2018年11月27日,金融法院依法冻结了该股权。鉴于标的证券数额巨大,若径行抛售标的证券,很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陷入更多债务诉讼。为慎重起见,案件承办人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沟通和了解,督促被执行人尽快提出替代履行的可行方案。2018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与浙江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外人达成增资框架协议,由该案外人对被执行人XY控股进行增资,解决XY控股的股票平仓风险。随后,经过多次沟通,中信公司与XY控股于2019年3月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保全XY控股对上海BH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权前提下,由被执行人分两期履行还款义务,并附条件中止对质押股票的执行。
执行结果
2019年3月上旬,XY控股依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期款项5000万元,4月16日,支付了剩余款项122806292.9元。至此,中信公司与XY控股之间的所有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信公司的申请,金融法院依法解除了对XY控股持有的上海BH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0000万元股权的冻结,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评析
一、传统民事执行理念评述
任何法律程序都体现着特定的司法理念,执行程序亦是如此。所谓执行理念,是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和民事执行司法实践所蕴涵的内在精神及原理的主管反映,它体现了人民尤其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对民事执行的本职、根本原则及其运行规律的理性认知,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强制执行的最主要特征是其司法强制性,法院凭借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通过执行措施,促使或者强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在传统的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的价值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即通过司法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施加法律的强制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兑现。从某种程度上说,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执行程序存在工具价值。在这一理念指引下,司法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生存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了积极的意义,因为这可以反过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与此同时,以执行结果为导向的传统执行理念,侧重于强调民事执行维护公法秩序、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忽视了对被执行人生存权、发展权等私权的关注与保护。其结果,就是被执行人陷入更加被动的生存境地。
随着时代发展,司法理念也在同社会时代生活的互动中不断更新。在民事执行领域,各种新的执行理念不断涌现,如优先保障私权理念,善意(也有学者称为生道执行)执行理念以及国外多元纠纷化解ADR等。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的理念、措施及方法也在发生着相应的调整。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类似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等重大政策理念的不断出台,也在呼唤民事执行从理念到方法上的更新和突破。在这一背景下,以善意执行为代表的执行新理念应运而生。
二、本案径行采取强制执行的潜在风险分析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是金融法院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此类案件在执行中处置的主要标的物是被执行人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传统的执行思路,对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如果没有其他更便于执行的财产,如存款,则径行启动对质押股票的处置,即可在短时间内变现,从而履行案件债务。然而,由于质押的股票往往数量较大,直接通过抛售方式处置,很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乃至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可以引起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陷入经营困境。
在本案的执行中,直接冻结并拍卖处置XY控股集团提供的质押股票,存在两个弊端:一是若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被执行人控股的上市公司将被迫发布相关的公告,其他债权人很可能会要求提前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导致被执行人面临多重债务风险和诉讼风险,加剧恶化财务状况,被执行人的持续经营将出现重大的不确定性;二是若集中抛售大量股票,在当前市场行情下,势必引起上市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影响市场稳定,一旦股价过低,即便抛售全部股票,也难以全部偿付申请人债权,反而不利于矛盾的妥善处理。
三、本案中善意执行理念的具体实践
针对本案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执行法官以善意执行理念为引导,创新执行方式,利用保全财产的替代执行,实现对企业正常经营影响的最小化。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作全面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在案外人上海BH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3亿元,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提供了一定保障,从而暂缓对巨额质押股票的执行,并为被执行人XY控股集团寻找资金注入赢得必要时间。
与此同时,引入第三方纾困资金,赋予企业“造血”的机会和能力。执行局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沟通,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债务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最终,被执行人通过引入第三方浙江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外人的资金注入,有效缓解了被执行人的偿债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就债务履行问题与申请执行人中信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两期履行了全部债务。
四、本案中善意执行理念的效果评析
通过引入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和经济形势的情况下,从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采取全面调查,积极协调,保全代位,案外纾困的执行方法,既实现了执行目的,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为其正常经营发展提供了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本质上说,强制执行只是实现债权的手段,而非目的,司法执行的功能在于救济,而非制裁。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只有被执行人生存发展下去,其债权才有偿付的可能。司法机关更应当在审判执行中主动作为,既坚持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又灵活掌握善意执行的理念方法,多方努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录】
执行案号:(2018)沪74执16号
承办法官:上海金融法院 黄亮
编写人:上海金融法院 郑岗
善意执行理念在企业执行案件中的司法价值
作者:郑岗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编者按 在倡导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传统强制执行程序以结果为导向的司法理念有一定局限性,合理引入善意执行的司法理念,通过多元化纠纷化解,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