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品分装销售是否侵权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生活中我们常见到一种现象,销售者将自己合法购买的商品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此行为在网络平台尤为常见,消费者出于节约成本或仅为试用的目的而购买分装后的产品。

在生活中我们常见到一种现象,销售者将自己合法购买的商品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此行为在网络平台尤为常见,消费者出于节约成本或仅为试用的目的而购买分装后的产品。除了个体销售者之外,很多大型销售商为了获得更大的销售量也会对产品进行分装。看似只是简单的重新包装行为,实则隐含着许多法律风险,其中包括商标侵权的风险。
本文以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起诉钱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例进行相关分析。
基本事实
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为株式会社不二家公司的商标被许可人,有权对浙江省内对于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钱某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规格为 10 克、138 克、258 克的不二家糖果,实际上不二家公司并未生产 138 克和 258 克规格的糖果,涉案糖果是由钱某某自行分装。因此,不二家公司以钱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钱某某辩称,虽然更换了包装,糖果仍是不二家生产的正品。其在新包装上贴附了不二家的商标,但未对商标形式做更改。钱某某认为经销商对商品进行分装是常见现象,其对商标的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钱某某未获得不二家公司授权,擅自将不二家公司的糖果重新分装到带有不二家公司商标的三种规格包装盒中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侵犯不二家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钱某某使用商标的行为未经授权,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因此不需要以混淆理论作为前置条件来判决侵权。
钱某某新分装的产品包装与原商品形似,但这些包装与权利人对包装的要求有明显差异,因此,被控侵权销售商的分装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损害原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因而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侵权。
律师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销售商购入正品和假冒包装盒后进行分装,外包装上对商标权人注册商标加以突出使用并且模仿原包装的文字、图形和风格,且未向消费者特别说明该商品系由其自行分装而成,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特定规格、款式或档次的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即对含外包装的整体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损害了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侵权。
即使分装是零售商的行业惯例,销售商仍需谨慎处理与原商标权人的关系,避免侵犯商标权。如果商品本身易于分割,将大规格的商品以小包装出售,不存在改动或重新包装行为,即属于“真商品 + 真商标”的情形,此时销售商对外二次销售的行为,则客观上并没有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此种情况原则上不构成混淆,属于销售商可以自由处分的领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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