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一审程序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或二审程序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撤回上诉都是会经常发生的事,作为代理律师经常处理这类案件。但在二审阶段一审原告作为上诉人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申请并撤销一审判决,实务中却比较少见。本人近期再次办理了该同类案件,现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分享该类案件有关处理情况。
一、基本案情
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由河南某地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以下当事人均为化名),本人是被告黄宙的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
2020年9月10日,原告陈朋根据被告黄宙向陈朋出具的一份欠款1250万元的“欠条”,第三人杨军向陈朋汇款145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黄宙已向杨军汇款200万元的汇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陈朋通过第三人杨军向黄宙出借1450万元,扣除已偿还的200万元,黄宙尚欠陈朋1250万元,并以黄宙向陈朋出具上述1250万元欠条用于确认欠款的事实,请求判令黄宙向陈朋归还借款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案情复杂,证据繁多,涉及多方当事人,一审共开庭3次,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双方3位证人均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虽然第三人杨军承认是代陈朋向黄宙汇款1450万元,并代陈朋收取黄宙款项200万元,且欠条的出具时间是在黄宙向杨军汇款200万元之后,但一审法院最后还是采纳我方抗辩意见,认为陈朋与黄宙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陈朋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朋不服原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上诉人陈朋向法院提交《悔过书》,称陈朋与黄宙间真正关系是合作投资关系,案涉《欠条》是双方合作投资后结算的债权凭证,陈朋因故未向一审法院披露该关系,并为此向法院悔过,并请求二审法院查清双方投资关系的案件事实,支持其上诉请求。黄宙还是坚持一审的抗辩意见,请求驳回陈朋的上诉请求。
二审开庭后,陈朋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以及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
二、本案焦点问题
本案二审程序的焦点问题是,作为原审原告和二审上诉人的陈朋,在二审程序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此前,我国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和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和处理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民事诉讼中,一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其提起上诉的二审程序中,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形式准许其撤回上诉,但是否可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同意其撤回原审起诉,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虽然实务中该情形比较少见,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对该种情形处理不统一,甚至互相矛盾,严重影响裁判统一性和司法权威性。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修正了民诉法的这一缺陷,其明确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以同一个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所以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撤回起诉需要慎重考虑这法律后果。
三、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陈朋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上诉人陈朋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准许上诉人陈朋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四、结语
本案原告是河南当地人且有一定背景,而我方当事人是北京人。为办理该案,本人6次往返广东、河南、北京三地,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承受巨大压力。所幸本案经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体现出业务知识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认真、负责、高效的业务素养,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就开庭3次,最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该案作出公正判决。再次为本案一审、二审的经办法官点赞!
一审原告二审期间撤回原审起诉但二审法院却撤销原审判决
作者:何伟雄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在民事案件中,一审程序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或二审程序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撤回上诉都是会经常发生的事,作为代理律师经常处理这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