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违约,出租方可否锁门逐客?如可,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这是一个十分常见、非常务实的问题,是一个私立救济和公力救济如何选择的问题。

这是一个十分常见、非常务实的问题,是一个私立救济和公力救济如何选择的问题。
众所周知,发生租赁纠纷的合法解决途径是依法诉讼或仲裁,然一套程序走下来可能需要一两年时间,很可能已超出租期,如此起诉已无实质意义(故也沦为部分租客为拖延租期而在合同即将到期时主动发起诉讼的手段),且维权成本过高(往往都会超过租赁押金)。
所以,实践中,大部分租客违约,出租方都不会选择起诉或者仲裁,而是通过停水停电、扣押物品、锁门逐客等自助方式自力解决。
自助行为解决纠纷简单粗暴、效率高、成本低,但往往不具备合法性,很久之前笔者就遇到过当铺租客拖欠租金,出租方扣押物品,被租客起诉索赔的案例。
回到本文主题:租客违约,出租方可否锁门逐客?自助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边界在哪里?造成损失,由哪方担责?笔者用一个案例来分析:
裁判文书:张荣干与张其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417号,2016.12.26 裁判
基本案情:
张其安是出租方,张荣干是租客,租期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租赁期间,张荣干未经张其安同意对房屋进行“升级装修”,2013年3月23日,张其安用链条锁将房屋锁上以阻止装修。
第一次诉讼:出租方起诉租客。
锁门后,张其安以张荣干违反合同擅自装修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013年12月18日终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张荣干腾空让清返还房屋给张其安,支付张其安5万元违约金。2014年3月18日,法院强制执行将房屋返还给张其安。
第二次诉讼:租客起诉出租方。
合同解除后,张荣干以张其安暴力擅自锁门导致其无法占有、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起诉张其安退还已付锁门无法经营期间(2013年3月23日至12月31日)的房租162750元。
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判决,认为(裁判原文):

张律说:自助行为需及时诉请行为保全。
1、自助制度首创于《民法典》第1177条,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自助行为性质属私力救济,与自卫行为的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性质相同,与见义勇为相比只是助人和救己的差别,属合法行为,但无尺度的私力救济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故而
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私力救济具有暂时性,救济后必须立即让渡于公力救济,使得自力救济公力化;
3、按照上述规定,租客违约出租方可否锁门逐客,取决于租客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出租方是否享有合同解约权,如有权解除合同且符合自助条件,可以锁门逐客,但要及时起诉,同时诉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租客立即搬离房屋),避免锁门损失持续扩大。只起诉租赁纠纷不申请行为保全的,造成的损失为双方过错所致,出租方亦需要部分赔偿,如本案;
4、回到实践层面,如果租客没有预付租金,且房屋内没有值钱的东西,根本违约后即便出租方锁门逐客,也不会造成租客损失,此情况下停水停电、锁门逐客是最快、最便捷、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手段,而如果房屋内有较多租客物品,建议锁门后及时与租客沟通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一致的,尽快起诉并申请行为保全,以免被租客索赔!
——话说,这自助行为虽合法,但尺度要拿捏得恰到好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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