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二)——借条受损借款人是否还款的认定

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张某经营食品生意,因需要资金,曾多次向赵某借款。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张某经营食品生意,因需要资金,曾多次向赵某借款。最后,双方在结算时发生纠纷,因为赵某拿出的张某出具的借条上表明,张某曾向赵某借了3万元尚未归还,而张某表示自己已经归还了3万元借款,且在原借条的左下角予以注明。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双方协议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赵某出示借条原件进行质证时,该借条有几条明显的折痕,左下角缺损,缺损面积约占借条的四分之一,缺损边缘糜烂,除几个字稍微有注水的痕迹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完好。赵某解释是由于张某拒绝还款,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借条折叠后放在衣(或裤)袋中,汗水只能慢慢渗透,如果借条第一层达到糜烂程度,汗水必然要渗进借条的第二层,甚至第三层,而本案中的借条除缺损部分,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赵某对借条缺损的解释明显与借条的客观现状相矛盾。同时赵某作为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现对借条的缺损又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不力后果。由此仲裁庭认定赵某对于借条缺损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没有说服力,不予采纳,确认张某提出的已归还赵某3万元的事实。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对还款履行发生争议。赵某主张张某尚未归还借款;张某主张其已归还借款,并在原借条上注明已归还借款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即在于,在借款人无法提供其已归还借款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借一张有缺损(缺损部位为借款人标注已还款事实的位置)的借条要求借款人还款的主张能否成立?
要判定借款人、出借人究竟谁在说谎,关键在于对出借人所提交的借条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即对瑕疵书证的证明力的认定。
所谓瑕疵书证,指的是具有形式瑕疵的书证,即载体有毁损、粘贴、变造等情形,字迹有增添、删除、涂改等痕迹,导致其实质证明力大小受到影响的书证。书证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书证证明力降低,甚至书证证据资格丧失,从而最终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当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瑕疵书证证明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裁判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对瑕疵书证的证明力作出认定。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乃是西方自由心证制度所包含的一项基本证据法则,它是裁判者自由心证的基础,同时也构成对裁判者自由心证的严格限制。在证据法意义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裁判者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法则。这种事理作为一种事物的发展常态,并非仅为裁判者的主观经验作用,它应具有一定确实性和合理性作为其客观基础。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经验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所形成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
裁判者在遵循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前提下,通过自由裁量,可以对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大致作出如下三种评判结果:第一,是具有较强证明力,即瑕疵的程度极微小,可以忽略不计,视同规范书证,或者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佐证;第二是具有部分证明,其中包括通过其他证据不能佐证的瑕疵部分降低证明力,及对某一事实能证明可能存在,但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非瑕疵部分仍具有证明作用;第三是否定其证明力,书证的瑕疵既不能消除,也不能修复,同时也得不到佐证,其证明力消失。
在本案中,赵某主张借款事实成立,并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但该借条在关键部位出现缺损(该部分正是张某主张标注还款的部位),在证据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故赵某作为举证人,同时应对借条存在重大缺损的具体原因作出符合情理的解释。但是,从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赵某对于借条缺损原因的解释明显有悖于生活常理,而且赵某又无法排除自己通过损毁借条改变其证明内容的可能性,故应视为赵某未完成举证责任。
此外,依据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若某一证据由于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佐证,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借条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由于其在证据形式上存在严重瑕疵,该瑕疵与张某(借款人)关于已归还借款的抗辩存在直接联系,因此,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赵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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