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好心顺风车出事故,该谁买单?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有一种乡愁,叫回家过年;有一种幸福,叫过年在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私家车保有量节节攀升,春节搭顺风车回家和出门就成为了常态。

“有一种乡愁,叫回家过年;有一种幸福,叫过年在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私家车保有量节节攀升,春节搭顺风车回家和出门就成为了常态。
“好意同乘”本来是助人为乐,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道德问题就变成了法律问题,郧和律师给大家梳理这个道德和法律交织问题。
一、搭顺风车的法律定义
“搭顺风车”在法律上叫“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
《民法典》第1217条即是“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原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好意同乘”的特征
“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从法律上来说,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利他性等特点。
一、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运营性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二、无偿性,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
三、非约束性,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即双方之间不建立运输合同关系。
《民法典》鼓励人民群众良性互动、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从立法角度设定诸如“好意同乘”等“好人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减轻好意施惠人的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但是,也不能因为无偿性,就否认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
三、“好意同乘”典型案例解读
(一)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 不能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庞治、王树萍诉李江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5397号
【案情概述】
2017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李某弘驾驶车牌号为京CQ12**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清苑区保衡路22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原告女儿庞某某受伤。
事故经保定市清苑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因李某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辆撞在公路东侧的大树上,被告李某弘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调查询问得知,李某弘与闫某鹏系夫妻,庞某某与闫某鹏系同学,几人参加同学婚礼后一同返回,在返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
1.李某弘驾驶的车辆为非运营车辆,符合“好意同乘”中对搭乘工具的限定。
2.此次搭乘为无偿搭乘,符合“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
3.结合李某弘超速行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应当认定李某弘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本案不能减轻李某弘的赔偿责任。
(二)搭乘人支付了油费等费用,适用“好意同乘”规则?
【案例索引】
赖某某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铜鼓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6民初1047号
【案情概述】
2021年5月16日,原告赖某某向被告刘某发出搭乘的意愿,被告刘某表示愿意搭载,在被告刘某驾驶车辆搭乘原告赖某某前往宜丰法院办事途中,原告赖某某提出再搭载案外人张某某,被告刘某也表示同意。途中,被告刘某在芳溪加油站加油时收取了原告赖某某200元加油费。
当日20时,被告刘某因操作不当撞向对向护栏,致车辆受损、原告赖某某受伤、公路护栏受损。经江西省宜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
【裁判要旨】
关于事故责任划分,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赖某某向被告刘某发起同乘的意思表示,被告刘某此行目的主要是搭乘原告去宜丰法院办事,虽然中途原告赖某某为被告刘某的车辆支付了200元加油费,但该行为不当然使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不能认定被告刘某搭乘原告赖某某去宜丰的行为转为有偿载运服务,故法院认为这上述行为不影响被告刘某搭载原告的行为是好意同乘。
被告刘某好意搭载原告前往宜丰县是助人为乐的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精神的体现,对此应当予以肯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刘某全部承担既不合法也不合乎情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责任划分问题酌定原告应自行承担50%,被告刘某承担50%。
四、郧和实务建议
1.司法裁判规则
“好意同乘”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并非营利性客运合同关系。驾驶人需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若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于驾驶人来说,应当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时刻铭记责任重泰山,如果担心承担风险,也可以选择拒绝搭载并释明利害。
对于搭乘人来说,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系好安全带,提醒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驾驶。
3.法律对“好意同乘”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法与情平衡,既应肯定、鼓励人民群众的善意互助行为,也要保护乘车人的健康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过错原则合理分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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