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于是其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用该债权凭证清偿债务,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未能在第三人处获得履行,还可以找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吗?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支持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的请求。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之间长期存在买卖往来,在支付货款过程中,B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出具的20万元欠款欠据交付给A公司,欠款欠据中载明相应欠款日期、期限、利率等内容,后A公司在欠款欠据到期后持该欠款欠据至C公司兑付了相应利息并加盖延期印章,再次到期后A公司未能从C公司兑付。
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该20万元欠款。对此,B公司认为,A公司接受该20万元欠款欠据即视为已付款,无权再向其主张欠款。
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系以新债清偿旧债,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以此免除B公司的付款义务,现该欠款欠据已到期,A公司未能得以兑付并同意将欠款欠据退还,故其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欠据对应的款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A公司持有欠款欠据期间已兑付的利息,应作为产生的孳息抵算相应货款。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新债清偿,系以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新债权用以清偿债权人的原债权,属于“间接给付”,债权人接受该新债即与债务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在通知新债债务人后即发生效力,待新债得以履行的情况下,原债务应随之消灭。在新债未履行之前,该债权转让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并不当然发生免除债务人原债务的法律效力,因为根据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原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在债权人未表示同意消灭原债务的情况下,新债与旧债处于并存状态,若新债届期未能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用欠款欠据清偿债务未能履行,债权人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原债务吗?
作者:张昌凤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于是其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用该债权凭证清偿债务,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后未能在第三人处获得履行,还可以找债务人继续履行原债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