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阳“4名儿童被埋”事件,持续发酵。近日事件已被查清。四名儿童是被卸土车埋压致死。工程项目没有开工许可证,属于非法建设,相关人员已被控制。
四个年幼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亲人撕心裂肺,痛心不已。
而媒体记者正常采访,却被拦在陵园门外,甚至被推搡、殴打,更是激起社会公愤。
据当时的视频记录,陵园一方拒绝记者的理由是“没有接到政府部门的正式通知!”。
记者履行采访职责,还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允许,这是哪条法律的规定?作为政府部门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的监督,还要政府部门批准才可以吗?如果是脸上有光的事情,他们自会高接远迎。如果是见不得人的糗事、烂事,那谁会愿意批准一个监督者来采访呢?
很多媒体好像也对此默认或者顺从了,报道好事大家都高兴,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和气生财。报道负面新闻,则层层审批,层层把关,大部分的都被“毙掉”了。这种情况并不是孤例,记者采访需要批准,似乎已经从“潜规则”成为“明规则”。美其名曰:懂政治规矩,守新闻纪律。
如果这个社会只能发出一个声音,那么他离谬误和灾难只有一步之遥!历史不远,牢记教训。那个时代留给人民的伤疤至今隐隐作痛,贻害无穷。
媒体监督被称为“第四权”。第四权理论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于1974年11月2日在耶鲁大学的一场演讲中所提出。第四权理论作为新闻自由的理论,强调新闻媒体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系作为一种国家三权(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以外的第四权力组织,用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权,因此第四权理论又称为“监督功能理论”。
一个没有新闻自由的国家,绝对称不上是法治国家。新闻自由被踩踏,被限制,被封锁,其实是法治的倒退。
方方日记能够发出来,能够出版,就是新闻自由的一个例证。同时,对于方方日记的讨论和争辩,也是对个人表达其意见的保护与尊重。
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宽容理解,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成熟与成功的标志。
当然,任何自由均有边界,新闻自由当然也有边界。还有一部分小报不良记者,违背职业道德,去采访一些企业的负面新闻,反过来要挟企业“破财免灾”的。这不是自由,是违法,是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出版自由。
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是为使新闻媒体成为一种制度性的组织,使其能够独立于政府之外、具有自主性、免受政府的干预。新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形成一个意见或言论的自由市场,而非将媒体视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中立讯息沟通管道,更不是为完成个人表达自我。
动辄以“政府部门没有通知、没有允许”或者“我们还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为由,拒绝新闻媒体采访,不是“懒政”就是“违法”。而那些对记者拳脚相加的人,不是无知愚蠢,就是助纣为虐!
“新闻不自由”,何谈“法治之国家”?
作者:孙宏臣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河南原阳“4名儿童被埋”事件,持续发酵。近日事件已被查清。四名儿童是被卸土车埋压致死。工程项目没有开工许可证,属于非法建设,相关人员已被控制。 四个年幼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亲人撕心裂肺,痛心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