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野球帝事件看MCN的利益分配与激励模式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兄弟们好,帝哥来了”“篮球不会说谎”“欢迎来到男孩子的快乐”,这些熟悉的slogan再听已然变味。

“兄弟们好,帝哥来了”“篮球不会说谎”“欢迎来到男孩子的快乐”,这些熟悉的slogan再听已然变味。九月初,野球帝(体育MCN公司)官方发布公告,回应了旗下签约达人王翔、赖益烨等9位师傅(达人)的退出风波。通过九位元老级师傅的发声不难看出,野球帝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岌岌可危……核心人物拿不到应得的收益而愤然出走,公司错失融资机会、业绩下滑。类似这样两败俱伤的情形该如何避免?本文就野球帝风波事件的核心——利益分配以及激励模式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MCN机构与达人提供更好的商业发展模式,助力各方实现共赢。
01、事件回顾
事件起源于粉丝发现部分野球帝旗下达人的MCN标识被撤,引发关于达人退出的猜测。9月2日,抖音用户“陈特_6”发文称 9 位早期签约达人已退出,指责野球帝对待达人不公,导致传言不断。数日后,野球帝于9月6日发布公告,而达人们于9月8日凌晨通过视频回应,事件始末方才得以揭示。其中,公告指出,今年8月初,野球帝旗下签约的九位达人陆续提出了变更原合作方式的需求。双方在多轮协商后达成了新的合作方案。根据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九位达人由原先作为公司员工、获取底薪+提成的收入方式,转变为自负盈亏,自行负责账号,商业收入的分成比例也从原来的达人30%、公司70%,调整为达人70%、公司30%,但达人需要向公司定期支付约定好的预付款,此外,公司同意达人与野球帝解除绑定。
02、利益分配适用法律关系
本次事件中,野球帝与9位达人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劳动合同,一份为经纪合同,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基本薪资、绩效、奖金,经纪合同则主要约定商单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分成方式。实践中,MCN机构与达人间纠纷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关于该部分可详见本公众号《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文,但两者形成的是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的劳动关系还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合作合同关系,将决定MCN机构与达人利益分配模式。
在劳动关系项下,MCN机构与达人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状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一方面,达人作为MCN机构雇员通过提供劳动服务方式获取固定劳动报酬,另一方面,达人利用MCN机构提供的工作条件而形成劳动成果归属于公司,但相比较于其他类型的劳资关系,MCN机构的成功更有赖于达人个人IP市场价值,如何在劳动关系项下实现两者共赢是MCN机构不可回避的挑战。比如,达人对账号倾注的心血多与少其自己的收益差别并不大,如果达人通过努力工作,打造出具有极大变现价值的账号,但其却无法直接获得该账号的收益,则势必会打压达人的工作积极性,这对于MCN机构来说并非利好。
在经纪合同项下,MCN机构与达人属于平等合作状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调整,两者法律关系可能兼具了居间、代理、委托、行纪、服务等综合属性。MCN机构通常负责流量扶持、商业资源对接,而达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内容创作能力与演绎能力并全力配合MCN机构的商业化工作。MCN机构与达人收益分成模式有赖于双方签订合约,双方应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不仅应该尽可能明确约定合作期间合作收入、合作成本、利润分配核心条款,还应当列明合作期间双方权利义务、账户归属、知识产权、违约条款等,减少因为约定不明造成争议与分歧。很明显,在此种法律关系项下收益分成模式更能激励达人,但对于MCN机构与达人商务、谈判与合约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回溯野球帝风波事件,MCN机构与达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同时又签署了经纪合同,这明显糅杂了多重法律关系,让两者之间权利义务及其约束规则处于极不稳定状态,为双方最终分手埋下了法律隐患。具体而言,不同法律关系项下,MCN机构应设计不同法律规则,以降低甚至是规避两者之间利益分配争议与纠纷。比如,劳动关系项下,MCN机构应强化账号归属以固化达人工作成果,同时设定合理的不竞争义务,包括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与离职后竞业限制。再比如,在合作关系项下,双方应明确约定合作期间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方式,明确约定合作终止后物料清理、肖像权授权终止使用等,以充分维护利益分配法律基础。
03、MCN机构的分配与激励模式
MCN机构应尊重达人发展客观规律,制定不同时期不同利益分配与激励模式,在规则与模式制定过程中,合理考虑各种生产力要素贡献率,并且将规则进行公布与公开,这样才有助于两者营造良好关系、实现共赢。
(一)常见模式
MCN机构与达人之间不断变化的谈判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分配与激励模式的灵活性。劳动关系或经纪关系项下,MCN机构常用“固定合同费用+奖励/分成”收益分配模式。这种模式下,MCN机构对于成本扣除后的利润分配,可以设计成阶梯型的分配机制去取代前文中所提及的一成不变的“三七分成”分配机制。达人的收入贡献越大,分配比例就越高,自然才能够调动达人的积极性与参与度。在实践中,MCN机构与达人多集中于收益分配比例的约定,但对于收益分配基数则熟视无睹。根据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收益分配基数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观点主要将其认定为“流水收益”或“利润收益”,而这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MCN机构宣发推广、培训指导等运营成本费用是否应予以扣减,MCN机构作为利益分配最重要的主体,应予以重视。因此,笔者建议,除明确收益分配比例外,MCN机构还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收益分配基数,可优先考虑按照总收入扣除运营成本的方式,运营成本应明确具体范围,通常涵盖推广费用、形象包装费用、基础宣传推广成本、人员培训支出、保险费用以及税费等方面。
(二)创新模式
常见模式下,劳动关系比较适合于孵化品牌账号或企业账号、培养达人新人的情形,经纪合同关系则适合于快速发展阶段达人,在经纪合同关系中,尊重此类达人IP价值与贡献。但若仅仅依靠劳动关系或者经纪合同关系项下利益分配,对于顶级流量达人而言,已经逐渐行不通了。在此情形之下,除了提高薪资、协调收益分成,MCN机构如何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激励顶级流量达人,并与其进行深度绑定?此时破局的关键,在于股权。
相较于劳动关系或者经纪关系,股权关系是最为稳定的一种法律关系。股权关系比较适用于依赖顶级达人流量营利的MCN机构,同时也可以用于激励中级达人为公司作出更大贡献。对于达到一定收入贡献的顶尖达人,MCN机构可以提供股权激励,并设计与业绩挂钩的股权奖励机制。股权激励机制是指公司为了激励员工、高管或者其他合作伙伴,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授予或出售给激励对象,使他们成为公司股东,从而分享公司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制度。
MCN机构可以配置相应的锁定期限,以确保在孵化早期控制成本,并激励看中的达人或者已成长到一定阶段的达人与公司共同成长。例如李子柒(持股49%)便通过与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共同持股经营四川子染文化传播公司,从而实现深度合作。再如李佳琦与美腕公司,公司在全力扶持其成长的同时允许李佳琦以大股东的身份控制多家合资公司。如此一来,美腕公司在自身股权结构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子公司开展一些商业活动,进而隔离经营风险,也可以通过决定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从而实现对达人的激励与约束。
发展股权关系不意味着达人可以直接入股MCN机构,MCN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几种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
(1)实股激励:针对确定性较高的顶级流量达人,实股激励方式往往更为直接与有效,此种方式下已充分考虑到此类达人对于MCN机构历史贡献值而给予相应实际股权份额,享受直接股东待遇,可达到最高激励效果。实股激励模式下,达人历史贡献值折算股权比例与退出机制设计,是实股激励模式关键。
(2)期股激励:对于确定性较低但潜力较高的达人,MCN机构可以采取期股激励方式,此种期股激励模式下,往往设定一定激励考核条件与考核期,在考核期内对于已成熟但上不具备直接登记在其名下股权可以给予分红权(但不享有表决权),既可以有效激励此阶段达人,又可以适当控制公司法律风险。
(3)虚股激励:针对高成长性MCN机构而言,则可以考虑借鉴华为的虚股激励方式,在虚股激励模式下,一般为全员虚股激励,不存在实股激励或者期股激励情形,达人享有的是根据MCN机构效益平等的虚股分红权,机制设定合理,可以起到全员激励的最佳效果。
无论采取上述任何一种股权激励方式,其实施路径都须谨慎设计与起草《整体股权激励方案》与《激励股权授予协议》,在上述文件中明确约定激励股权方式、激励股权考核机制、激励股权回购条件等,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野球帝风波事件现已告一段落,但利益分配与激励模式仍是MCN机构与达人之间绕不开的核心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当充分沟通、协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动态地去调整利润分配的方式、比例等内容。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下,加强合作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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