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涌教授曾在他的博文《江平先生在2015年》中,讲述了这样一则小故事:
小敏是他家的保姆,小敏勤劳能干,甚至还会开车,江平先生家的运转已经离不开小敏了。为了让小敏安心工作,江平先生和老伴给小敏介绍了对象——出版社的一位保安。
江平先生好为人师,积极鼓励保安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更大的发展。保安几经努力考取了律师B证,只能在老家四川执业。于是,矛盾产生了,小敏是继续留在江平先生家,还是回四川老家。
保安坚决不让步,他说:“在北京我只是一名保安,在四川我是一名律师,我不愿放弃我的法律事业。”为了丈夫的法律事业,小敏终于离开江平先生家了。江平先生培养了一名B证律师,却失去了一名得力的保姆,这是他对法律事业的又一“贡献”。
但如果2月5日晚间司法部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字不改地正式施行,可能再也看不到这样温馨感人的故事了。因为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明确将非全日制本科生拒之门外,更不用说只能拿司考B证的大专毕业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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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5日,丁酉鸡年最后一个完整工作周的星期一,下午六点零九分,司法部网站上发布了一条爆炸性的消息:司法部关于征求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翻看以往的司法考试公告,报名条件中对于学历的要求仅仅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法律专业大专毕业生也可以参加考试,只是在通过考试后授予B类职业证书。
通览本次《征求意见稿》全文,问题最大的当属第9 条第(五)款:
第9 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至(四)项略。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上述条款关系到考试的报名条件,即针对学历的硬性标准,共有三个选项,概括起来就是
A. 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位
B. 全日制+非法学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C. 全日制+非法学本科+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满足 A、B、C 三个选项中的任意一项,才有资格报名参加法考。而这三项的起点条件是相同的,均为:
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
还有与之对应的第22 条:
第22 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这一条规定帮助司法部排除了意见最大的反对者,即广大的非法学本科在校生群体,让他们可以直接报名参加新的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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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求意见稿》用”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作为门槛,与往年司法考试的最大不同就在”全日制“三个字上。
就整体而言,非全日制学生的能力相对较低,确实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如果因此取消他们的报考资格,对于这部分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进入全日制大学、却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同学而言,无疑是关上了最后一道通往上游的闸门。
如果说他们能力低,那就更应该放心地让他们参加考试,即便有少数侥幸过关滥竽充数的,对于庞大的法律工作队伍也不会构成多大影响。如果一定要说有影响,那么多毕业于名校的“死磕派”律师算是什么影响?
“全日制”,对于很多家境贫寒的孩子来说,那就是荒唐言、辛酸泪。见诸各地报纸的多少学校保安、厨师、保洁员,都被冠以所谓“扫地僧”的美誉,但他们无一例外都是半工半读,只能通过自考、函授、网校等非全日制渠道获取文凭。其中大多数人所选的是法律、外语、会计等学习成本较低、又可以期待较高回报的专业类型。
而现在,随着《征求意见稿》的颁布,选择修读法律的“扫地僧”所面临的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坚持学法律,放弃工作,通过高考进行全日制本科学习,二是改变专业方向,以往的努力付诸东流,哪怕2019年就能拿到非全日制本科文凭,也没有丝毫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最后一条为“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具体日期虽然空缺,但年份已经落在了2018年。征集网络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7日,这就足以说明,司法部打算自2018年起执行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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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全日制”三个字,忽视了我国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且可能与多项法律规定冲突。
首先,司法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应该属于部门规章,理应符合《立法法》的要求。而《立法法》又有如下规定:
第80 条(前略~~~~)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往年的司考报名规定中并未突出“全日制”,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范围相较以前严格许多,取消非全日制本科生报名参考的权利,显然属于“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义务”。
其次,在《高等教育法》中,我找到了以下规定:
第15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由第15条可见,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远程教育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此次司法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属于部门规章,其位阶远低于《高等教育法》,如果刻意以“全日制”划线,有侵犯公民平等权利之嫌。
在人才市场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远程教育等确实在待遇上有所差别。这是市场的自然选择,对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利大于弊。
然而,司法部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相对人。将大学本科学历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或许还能够让人理解。但拿“非全日制”开刀,是否过于狠心了?我们既不能断定全日制本科生都是好苗子,又不能把非全日制本科生都看成烂果子。
更何况,如果参加非全日制教育中的自学考试,那可要通过将近 20 门课的全国统一考试,再经过撰写论文和答辩才能拿到文凭,这样半工半读完成学业的同学往往格外珍惜学习机会,结合实践中的磨练,有些人的能力甚至胜过许多三本学校的毕业生,连国外很多名校都认可中国的自考。这样的自考文凭,我们的司法部为什么就是不愿意承认?
最后,对比《执业医师法》,我找到了多条与学历和考试资格有关的规定。例如:
第9 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10 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11 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有关执业医师考试报名资格的条文中,并没有出现类似“全日制”的划分。
法律关乎自由和公正,医学关乎生命和健康,都很重要。如果卫计委允许学历较低的医生通过长期的自学和实践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司法部却让非全日制本科生连报名参加职业考试的机会都没有,两相对比,法律人是不是过于冷酷、无情、僵化?
医学的专业性更甚于法律实务,医生的研究对象往往限于患者的身体。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从事实务的法律人注定要与各行各业的人打交道,研究对象千变万化,单纯秉持法律思维的惯性,有时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众所周知,美国的大学甚至设置没有法学本科专业,仅提供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教育,生源来自各种专业和学历层次,不限文理,以适应社会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由此观之,《征求意见稿》所设的报考资格限制,对于今后法律工作队伍的建设并不一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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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不问出处。从“为国选材”的角度来说,既然司法部已经认可以本科学历划线的合理性,就没有必要再拿“全日制”划一道线,这毕竟不是一个区分考生水平的可靠指标。
结合以上各项法条的规定,出于维护法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一致性、协调性,同时为更多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年轻人留出上升空间,不宜取消非全日制本科生报名参考的资格。
往年司法考试的难度之大,世人皆知。即便师出名门、功底过硬,也要苦读半年左右才有机会通过考试。虽然司法部从未公布考试合格率,但近几年各大机构估测的合格率都在10%上下,这还是A证和C证相加后的数字,单看A证则更加惨不忍睹。
每年9月司考开试之时,各大网站首页总能见到各种类似“全国最难考试今日开考”的新闻标题。而此番改革后的新版法考,难度将更胜一筹。以前,一次考试四张试卷总分达到360即为合格,今后改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次考试,完全通过才算合格。这样的考试,为何惧怕所谓“水平低下的”非全日制学生的挑战?
新版法考拒绝非全日制本科生,可能与多部相关法律冲突
作者:光沐老七来源:光沐律师

王涌教授曾在他的博文《江平先生在2015年》中,讲述了这样一则小故事: 小敏是他家的保姆,小敏勤劳能干,甚至还会开车,江平先生家的运转已经离不开小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