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亦是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但生活中难免遇到签订协议又反悔的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近日,博州中级人民法院便受理了一起赔偿协议反悔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马某承包了某酒店装修工程中的砸墙项目,但在砸墙过程中不慎将李某拉运至酒店中待安装的玻璃部分损坏,经协商,马某与李某二人达成赔偿协议,由马某向李某赔偿损失20000元,双方签字确认。后,马某拒不承认玻璃为自己损坏,并拒绝赔偿。李某便将马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马某向原告李某赔偿玻璃损失20000元。判决后,马某提出上诉,理由是赔偿协议是在李某的“要挟”下进行的。
调查与处理
在二审过程中,主审法官经调查了解到,在此案中,马某并非故意损坏玻璃,自身也因施工不当造成很大的损失,正值年关,李某需要向工人结薪过年,也存在资金困难的情况。赔偿协议上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尽管马某称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是无效的情形,马某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主审法官从当事人利益和情感的角度出发,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在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开展了调解工作。在持续四五个小时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终于理解对方的不易,法官便趁热打铁,拟定了调解协议,由马某分三次将20000元赔偿款付清,马某和李某二人也终于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诚实守信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在日常生活、经济往来中,我们要自觉重信誉、守信用。但若确有“胁迫”情形,签订合同后可选择报警也可起诉时举证。
签订协议后欲反悔?看法官怎么办
作者:骆玲来源:博州中院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亦是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但生活中难免遇到签订协议又反悔的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近日,博州中级人民法院便受理了一起赔偿协议反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