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罪与非罪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试想一下,你个人能控制了单位一大笔资金,会如何? 其实任何一种想法都可能是非分之想,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都极有可能构成犯罪。

试想一下,你个人能控制了单位一大笔资金,会如何?
其实任何一种想法都可能是非分之想,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都极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将单位资金据为己有,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是公司、企业员工,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本次主要介绍的是挪用资金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犯罪主体,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2)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且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3)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故意为之。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包含以下两类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此行为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浙江省高院转发最高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之规定,这种较轻的挪用行为数额较大是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是200000元以上。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注意】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
根据浙江省高院转发最高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之规定,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是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是5000元至2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是200000元以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