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2年李某与宋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在同年办理了结婚酒宴,李某支付宋某彩礼8万元,赠与三金、手机及婚礼花费共计41000元。张某携带戒指、西装、1万元现金的嫁妆,与李某共同生活至2023年11月,期间二人育有一子。后双方因琐事争吵,感情破裂,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彩礼。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因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已经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应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且均无证据证明对方在共同生活中系过错方,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结婚生子但未领结婚证,感情破裂后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行政审判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