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男子被判赔违约金

来源:山东高法

文章摘要
近日,高密法院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劳动者刘某因为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竞业限制协议,依法被判决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20万元。

近日,高密法院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劳动者刘某因为违反了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竞业限制协议,依法被判决赔偿用人单位违约金20万元。
2011年8月份,刘某(乙方)与工厂(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规定:乙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保证在解除或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后,不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保证自己不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自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起期限为二年,地域为全国各地。2013年,刘某以回家经营纺织厂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工厂方面直至2014年6月份才作出了离职同意书并通知刘某办理交接手续,并于2014年7月和8月支付了刘某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刘某自2013年离厂后,与妻子开设的公司与其在工厂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工厂以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刘某赔偿违约金。
高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厂于2014年6月作出同意离职通知书后,于2014年7月、8月份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存在违约,刘某辩称工厂违约在先的理由不受法律支持。因刘某在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依法判决其赔偿违约金。
法官提示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本案中,刘某认为自己2013年辞职后工厂并没有立即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在先,事实上,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补偿。但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工厂与刘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过错,故刘某申请辞职后,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的解除须以工厂准许为生效要求。工厂方面并无违约行为,刘某在离职后确实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故须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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