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遇到各种突发状况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约定的事情不能按时完成,如果遇到了不属于双方当事人事由造成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日,穆某与亚某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亚某包工包料,工程期限共55日,工程款为5万。随后亚某按合同约定开始施工。2022年10月3日,因小区天然气管道修改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经协商沟通,穆某同意将原本的施工时间延期到2022年11月15日。但,2022年11月15日穆某通过微信告知亚某,天然气管道修改已完成,但小区不让施工。2022年12月5日复工后,穆某以完工时间超过合同工期为由将亚某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亚某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5,000元。
【认定与处理】: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合同约定工期自2022年9月1日开工后55个工作日,双方确认的顺延期限为2022年10月3日到2022年11月15日,前期工期延误系因天然气管道修改问题,后期因穆某房屋所在小区限制未按时施工,均非亚某的原因,亚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驳回穆某上述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工期延误指的是工期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工期顺延指发包人的原因或者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对于工期延误的事实要素主要为工期延误原因、工期延误天数。通过上述案件可知并非所有的工期延误都需要支付违约金,例如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的增项造成的工期延长、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等等,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工期因故延误,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温宿县人民法院来源:温宿县人民法院

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遇到各种突发状况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约定的事情不能按时完成,如果遇到了不属于双方当事人事由造成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