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节假冒儿童索要礼物构成犯罪吗?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往年六一儿童节里,法律人的朋友圈和微信群都会流传这样一段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成年人公然谎称自己为儿童,或者以其他方式冒充儿童,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认定为犯罪。

往年六一儿童节里,法律人的朋友圈和微信群都会流传这样一段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成年人公然谎称自己为儿童,或者以其他方式冒充儿童,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认定为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这一个法条,《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是“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大家或许会问了,在儿童节里假冒儿童并索要礼物,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呢?
儿童节假冒儿童这一行为本身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法律,冒充儿童行为在刑法学意义上来说不构成犯罪。但是,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假冒儿童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而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错误的处分了财物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譬如,24岁的大学生李田所在微信上假冒富翁杰哥的外甥,向杰哥索要儿童节礼物,杰哥信以为真,给李田所微信转账114514元。那么李田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诈骗罪。
在学术领域,大神们对于冒充儿童索要儿童节礼物的行为定性,却有着争议。
某王教授认为,基于虚假儿童认识而产生的赠予是欺诈,赠与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某梁教授认为,该赠与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因为赠与人可以追认被赠予人为儿童。
而某崔教授认为,王梁二位教授的观点不可取,其认为,根据刑法某张教授观点,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刑法上会有不同认定,如承认善意取得,则不构成犯罪,反之,构成。
某张教授说:你们说得都不完全对,让我从二阶层给你们分析一下……
说到儿童节,就不得不提一下儿童节的由来。
1942年6月德国法西斯枪杀了捷克利迪策村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和全部婴儿,并把妇女和90名儿童押往集中营。村里的房舍、建筑物均被烧毁。
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全世界所有在法西斯侵略战争中死难的儿童,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中国和各国代表愤怒地揭露了帝国主义分子和各国反动派残杀、毒害儿童的罪行。
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现在,世界各地仍然有许多儿童仍无法享受到童年的快乐,战争、饥饿、赤贫使他们生活在水深火热的困境当中。
除此之外,针对儿童进行的犯罪活动在近些年来有反弹的迹象。近年来,利用网络交友平台,先在网上取得未成年人的信任,后在线下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明显增加。2018年,仅山东省判决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就有492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董亮介绍说,2018年以来,山东省审查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强奸、寻衅滋事、交通肇事、聚众斗殴、猥亵儿童犯罪居前五位,其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占比约30%,该类案件仍处高发态势。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都有所增加,从开展危害校园安全犯罪法律监督专项活动情况看,不少案件发生在学校或学校周边。

所幸,司法机关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以广州为例,2018年,检方共受理审查逮捕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428件538人,审查起诉386件471人,批准逮捕323件394人,起诉287件372人;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害人37人;专业心理救助36人次。
在广州,司法机关还联合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该系统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帮助提高相关人员入职审查、品行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


我们仍需意识到,儿童们美好的笑脸,需要我们法律人与政府一道去守护。
最后,祝愿所有的小朋友们儿童节快乐,快乐成长每一天,
祝各位大龄“儿童”们也能快快乐乐。
轮回运气,一天要比一天更开心。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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