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9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主题是“刑事辩护40年:回顾与展望”。来自全国28个省市区的近500名专家学者、律师、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
以下是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结淼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
大家知道,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恶势力犯罪这个罪名,但两高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部分明确表述,列明恶势力的纠集者、其他成员、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据以认定的证据;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在上述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性,列明首要分子、其他成员、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据以认定的证据,并引用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集团的相关规定。可见,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不仅会在处罚上从重,也会贴上“黑恶”标签,给其政治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当前扫黑除恶工作要求“打准打实”,“打准打狠”,可见“准”是基本要求,下面我就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问题谈四点认识。
一、关于恶势力概念的把握
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恶势力”、“恶势力犯罪团伙”与“黑恶势力犯罪”几乎是同一语,当然刑法并没有明确其概念。1997年《刑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009年,两高一部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首次规定了“恶势力”的概念: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纪要》将恶势力规定为“犯罪团伙”(并非刑法概念),将其本质特征规定为“为非作恶”,成立恶势力犯罪条件中要求“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
2018年,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恶势力规定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指导意见》将恶势力定位于“违法犯罪组织”(在刑法语境中为犯罪集团),将其本质特征规定“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成立恶势力犯罪条件中要求“纠集者相对固定”,同时规定了恶势力犯罪活动的主要违法犯罪形式和伴随违法犯罪形式。可见,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指导意见》与《纪要》有很大变化。
2019年,两高两部颁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案件意见)。该《案件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案件意见》承继了《指导意见》对恶势力的规定,明确了“纠集者”的含义,在规定恶势力的同时还规定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及特征。
二、恶势力犯罪特征
(一)本质特征。恶势力犯罪的本质特征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特征决定了恶势力犯罪侵害的是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的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性质。
(二)人数特征。恶势力犯罪的人数一般3人以上,恶势力犯罪并不是一般共同犯罪,而是具有纠集性的共同犯罪,因而其共同犯罪的人数要求高于一般共同犯罪。
(三)手段特征。恶势力犯罪的手段特征是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恶势力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其特点在于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活动。
单纯的软暴力能否构成恶势力犯罪?这在学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软暴力的实施一般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但对于单纯的软暴力能否构成恶势力犯罪的问题,本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软暴力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有成立恶势力犯罪的空间。
(四)地域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这里的“多次”是指在2 年以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即对多次加以时间的限制。而对于这里的“多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3 次以上。
(五)犯罪特征。表现为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和伴随违法犯罪活动两种类型。
主要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的情形
《案件意见》强调:“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纪要》和《指导意见》虽然并无此类“除外规定”,但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恶势力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或萌芽状态”早已达成共识,普遍认为应有针对性的对由“恶”转“黑”可能性的犯罪团伙予以精准打击,而不应四面撒网、主次不分。结合以上规定,本人认为以下几种情形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一)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
(二)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三)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四)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另外,对于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在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恶势力犯罪集团”由“恶势力”和“犯罪集团”两个概念组成。《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案件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因此,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别,主要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上:一是恶势力仅要求“纠集者相对固定”,而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二是恶势力仅要求出于共同故意而多次实施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违法犯罪活动(含1次以上犯罪活动),而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如下特征:
(一)恶势力集团成员的固定性
恶势力作为一种犯罪集团,其成员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如果成员较多,则其核心成员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即某些恶势力成员在一定时间内积极参加恶势力集团的活动,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如果虽然人数较多,但人员流动较多,没有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则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恶势力集团成员之间具有分工性
从事恶势力犯罪活动中,存在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这样不同的角色。一是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即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核心人物,起组织、指挥和策划作用;二是恶势力犯罪的骨干分子。即在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主要的犯罪分子。一般情况下,骨干分子多次参加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三是恶势力犯罪的其他成员。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恶势力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的多样性
根据所实施犯罪的种类,可以将犯罪集团分为单一的犯罪集团和多种的犯罪集团。单一的犯罪集团是指该犯罪集团只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集团,如抢劫集团、诈骗集团等。多种的犯罪集团是指并不限于实施一种犯罪而是实施多种犯罪的集团,如既盗窃又抢劫;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不限于实施一种犯罪,而往往实施多种犯罪。
以上是我对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的认识,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
作者:陈结淼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2019年10月27日,第十三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