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信大家都知道了,昨天山东某医院发生了件奇事,67岁的孕妇田女士剖腹产下一名五斤一两的女婴,孩子的父亲也是头发花白的68岁老爷爷。这个奇迹不仅引爆了网络,连我家楼下广场舞大妈也津津乐道,开玩笑地说自己是不是还能生?
老来得子本来是件值得祝贺的喜事,产房门前却不见这对老人的子女。

据媒体报道,老人有一儿一女,都已40多岁。对于母亲怀孕生子一事,子女一直强烈反对,女儿甚至放话,如果孩子生下来,就与父母断绝关系。很多网友理解她的心情,担心将来父母一走,这个小妹妹要她来养,现在养一个孩子多难,父母生下这个孩子不是给自己找负担么?
律师听到这句话,忍不住要笑了,与父母断绝关系,可能吗?
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血亲关系,是基于血缘自然形成的,不是想断就能断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抚养、赡养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个人意愿而免除。假如这对父母也同意行吗?《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即使父母同意,跟子女签了断绝关系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倘若父母无生活能力,依然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抚养你成人不容易,还是不要冲动说断绝关系为好。
这位女儿最担心的问题应该是,怕这父母不幸在小妹妹未成年时离世,这个比自己小几十岁的妹妹会成为自己的负担。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婚姻法》第29条给出了答案,“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假如父母去世或是没有能力扶养未成年子女,哥哥姐姐对弟弟妹妹提供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也是法定义务。因此,即使这位女儿声称要与父母断绝关系,假如她担心的事情发生,她依然有责任将小妹妹扶养长大,直至18岁。
这对哥哥姐姐似乎不公平?也不尽然。婚姻法第29条还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如果弟弟妹妹是哥哥姐姐抚养长大的,弟弟妹妹是也是有义务扶养哥哥姐姐的,当然,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哥哥姐姐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
其实,亲人之间的抚养关系不能以公平不公平来衡量,暂且不说父母过世后如何,即使父母在世,兄弟姐妹之间和睦相处、相互帮助也应当是“人之行,德之本”。我们也应当相信,感恩之心乃人之常情,假如哥哥姐姐帮助了妹妹,当哥哥姐姐需要的时候,一定会尽自己所能帮助自己的哥哥姐姐,当哥哥姐姐老了,妹妹也定然会当孝敬父母一样去赡养抚养自己长大的哥哥姐姐。友情说着说着就散了,爱情谈着谈着就淡了,手足之情,是融入血里的感情,最难能可贵,也无法割舍,待父母不在,与你感情最真诚、最深厚的一定是兄弟姐妹。
木已成舟,希望这位女儿放下与父母的隔阂,去看看这位“天赐”的小妹妹,与父母一起,接纳这个小天使,毕竟,家庭和睦是人生的一笔财富,也是世上最珍贵的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