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包含了三个关键因素,分别是“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包含了三个关键因素,分别是“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
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如下,笔者将通过本文重点分析此条款之“清楚”在实际案例中是如何具体来体现的,以及在运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案例解析一】
通过申请号为201110408168.2,名称为“冷藏集装箱”的第74614号复审决定书,可以得知:
复审请求人针对驳回决定,为了克服不清楚的问题,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修改,删除“所述特定种类的气体包含02气和CO2气”的表述,将“特定种类的气体浓度”修改为“02气的浓度和CO2气的浓度”,并对权利要求4中的整体表述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然而,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4中“特定种类的气体”本身是一种含糊的用语,其所包含的范围无法准确的确定。还强调复审请求人的修改仅仅是明确了特定种类的气体包含O2气和CO2气,但同时又说明本申请的特定种类气体并不局限于这两种,也包含例如H2O气体等,其逻辑自相矛盾,同时也自证了该特定种类气体的范围无法准确确定。
最终,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4 中“特定种类的气体” 修改为在申请文件中记载的“02气和CO2气”,原始说明书中记载了02气、CO2气和H2O气的浓度均通过相互独立的传感器进行检测,并通过鼓风机来调节,即各种气体的检测和调节均是相互独立完成,上述修改能够清楚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无自相矛盾之处。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1]
通过此案例,我们不难分析,在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时,一方面需要看权利要求的术语本身是否存在含糊不清、多重含义等缺陷,另一方面,务必要以申请文件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为依据,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应内容及其表述方式将可能直接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案例中,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4的修改,以说明书记载为依据,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明确其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从而证明权利要求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案例解析二】
在专利号为201220086381.6,名称为“一种耳机的连杆折叠装置”的第22039号无效决定书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中间连杆”、“连杆外壳”、“连杆内壳”和“连杆内扣”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耳机的连杆折叠装置,包括中间连杆、连杆外壳以及转轴机构,转轴机构包括有连杆内壳、弧形钢带、连杆拉杆、连杆内扣和转轴等,并且还限定了各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中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是清楚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的记载可以清楚地确定,中间连杆是两端连接连杆外壳的部件;连杆内壳和连杆外壳扣合形成腔体;连杆内扣是固定在中间连杆连接端上用于连接连杆内壳和连杆外壳的部件。
权利要求1清楚地限定了要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所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
上述案例涉及部件、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在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的过程中,也同样是以说明书为依据,通过研究申请文件说明书记载与说明书附图,以此能够清楚地确定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并不存在请求人所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
因此,特别是当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限定复杂装置的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时,需要将复杂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限定清楚,避免因“不清楚”问题而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启示与思考】
通常,在专利权判断过程中,新颖性和创造性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同时,我们在撰写及无效程序中,或涉及到权利要求的修改问题时,“非三性”条款也不容忽视,如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特别是本文重点对其分析的“清楚”问题,很可能因此而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产生影响。所以,在判断或修改过程中需要我们全面考虑,避免产生“不清楚”的情况。
所谓“清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
第二,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身是否是唯一确定的,其中包括权利要求本身术语的表述及符号含义唯一,而不存在含糊不清、歧义等不确定因素;
第三,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
第四,在涉及权利要求的修改过程中,应以原申请文件说明书及其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为依据,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明确其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同时,我们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考虑及判断,并结合实际案例客观地进行综合分析,通过检索、撰写或修改过程,从而能够为申请人/专利权人取得最大限度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第74614号复审决定书
[2] 第22039号无效决定书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