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清目的,才能有的放矢
做好一件事,最重要的是要明确目标、目的。只有目标、目的明确,思路才能清晰,一切准备、行事才能有针对性,才能行之有效。会见当事人也不例外。要做好会见,方方面面都应谨记从目的出发,为目的服务。
(一)信任关系
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是辩护律师顺利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建立信任关系是会见(尤其是首次会见)的重要目标。信任的建立(或瓦解)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从律师的角度讲,相关因素大致包括法律功底、气度、同理心等。因此,为了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律师自身的法律功底必须扎实,要有沉稳的气度,以及对待当事人的同理心。
会见中,律师在法律问题上的任何磕绊和犹豫都会削弱当事人的信心。要避免这种情况,过硬的功底是不二法门。法律功底的练就并非朝夕之间。对于初出茅庐的律师,即使不能对所有罪名都烂熟于心,至少要对程序法做到信手拈来。对于不熟悉的实体法,要在会见之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必要的功课。除了事先充分准备,有技巧地应对意外状况也很重要。换言之,若遇到拿捏不准的法律问题,律师不宜将这种不确定显露给当事人。
大多当事人在首次会见律师时是慌张而无措的,他们需要一个令人安心的后盾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除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律师还需要有沉稳的气度,通过缓和但有力的语气、自信而稳重的身体动作来令当事人安心。
此外,同理心是任何良好关系的基础。换位思考,关怀当事人的身心状态,敏锐捕捉当事人的心思和需求都可能有助于建立信任关系。同理心除了建立在对一般当事人心态的了解上之外,还应基于每个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而相应调整。这就需要律师在会见前做好功课,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社会、性格等背景,并在会见过程中,细心观察当事人,因人而异地调整交流方式。
(二)会见的结构、顺序
清晰、适当的提问结构和顺序有助于提高会见的质量和效率。先提问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也许没有一定之规,关键取决于追求的目的。不同的顺序可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例如,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可能有助于建立信任关系,并利于当事人逐渐放松、进入状态。何时、何地、如何到案、何时被送到看守所这些简单的程序性问题通常容易回答,且一般不涉及涉嫌的犯罪事实本身。当事人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大多不需要太多脑力,也不至于太紧张。从这些问题开始提问,有利于当事人放松心情,逐渐适应会见的氛围,并逐步进入集中的状态。
另外,在询问程序性问题时,律师通常要询问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权利以及维权的方式。这些有助于当事人意识到律师是在帮助他们,在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因此,将这一部分安排在先,有利于尽快建立信任关系。
无论先程序还是先实体,都要保证二者清晰地分开,不要穿插进行,以免造成当事人思路的混乱,影响会见效果。
此外,在每一个模块的内部,提问也要遵循一定的逻辑线索,避免毫无章法地跳跃。这些逻辑线索——尤其是实体问题的逻辑线索——取决于具体案情和律师在个案中追寻的具体目标。在这一方面,事先根据目标、目的设计一定的提问大纲有助于提高提问效率和质量。
(三)了解事实
了解案件事实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和选择辩护策略的基础,因此也是会见的重要目标。了解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固然重要,但律师也需要了解尽可能客观的事实,以便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提供更为适当的法律意见。这就需要律师在提问时采取开放式提问,避免诱导性问题。另外,将对相关犯罪要件的解释放在事实提问之后进行,也有助于避免当事人受法律规定的影响而裁剪对事实问题的陈述。
对事实问题的提问应当围绕犯罪要件、量刑情形等法律问题进行。事先准备一个提问大纲有利于提高提问效率,保障提问质量,避免遗漏问题。
(四)法律咨询、指导
法律咨询、指导不仅是律师的主要职责,更是律师日后辩护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关键。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和自己的权利,有助于减少因当事人不懂法而造成的被动局面(例如不核对笔录即签字等),且有助于当事人协助律师的辩护工作(例如固定非法侦查行为的证据、线索,提供定罪量刑相关的信息,积极进行立功、和解以争取有利的量刑情节等)。因此,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指导是会见的重要目标。
事先准备一个法律问题清单有助于避免遗漏,提高咨询质量。另外,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时,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法律术语的堆积。毕竟咨询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理解,而大部分当事人是不懂法律术语的。
二、会见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如前所述,充分的准备是有质量的会见的重要前提。这一准备包括日常积累,长期的一般性的准备,也包括基于个案的具体的准备。在此不再赘述。
三、谨慎
不论从职业风险防范,还是从专业严谨的角度,律师在会见时都应保持谨慎。谨慎体现在方方面面。例如,话切忌说得太满,要谨言,要留有余地;拿捏不准的问题切忌妄言;对待当事人的要求要保持警惕,甄别风险,等等。
四、搭档合作
两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会见时,彼此的搭档、合作至关重要。此时,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再是作为一个个体行事,而是一举一动皆关乎一个团体。默契需要磨合,但即便尚未形成默契,一些简单规则的遵守仍可以在最低程度上保证不出大的纰漏。
例如,当一人说话时,另一人不要突然打断。一来这势必打乱前者的思路,打乱整个会见的节奏,二来这会给当事人留下不好的印象。这种不好的印象也许是认为被打断者能力不济,也许是认为打断他人者鲁莽毛躁,也许是认为二人之间存在矛盾、缺乏默契和团结。不管是哪一种,损失的都是当事人对律师的信心。
再例如,律师之间产生意见分歧时,不要当着当事人的面试图纠正彼此或争论。这也容易令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性产生质疑,甚至丧失信心。
比较好的一种方式是通过书写纸条提醒同事,让其能够有主动纠正或应变的机会,避免在当事人面前显露出团队的不团结。
五、应变
会见中很多棘手的情形在应变和处理上没有一定之规,常常因人、因事而异。但是对常见的情形还是可以事先思考对策,准备几手方案,以免措手不及。
在应对棘手的当事人的要求时,最有效的方式往往是通过言明该要求可能给当事人自身带来的不利来令其自愿放弃。
六、问题、思考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虽然被写入了《刑诉法》(第50条),但孤立的原则性陈述在缺乏相应的规则支持时显然是有名无实、苍白无力的。只要《刑诉法》第118条不作修改,犯罪嫌疑人就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而能够拒绝回答的只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另外,只要律师无法在第一次讯问之前会见当事人,无法在讯问时在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就基本形同虚设。
这样的现状中,律师在面对当事人“我该怎么跟公安说”的问题时是倍感尴尬的。也许也只能说“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就不多说,言多必失,好自为之”吧。
模拟会见学习的总结与思考
作者:聂笑阳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一、理清目的,才能有的放矢 做好一件事,最重要的是要明确目标、目的。只有目标、目的明确,思路才能清晰,一切准备、行事才能有针对性,才能行之有效。会见当事人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