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财富快速积累,高客们在全球的财富配置已在不断升级优化,各国逃税的情况愈发严重,使得G20(二十国集团)进一步关注各自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资产。早在2013年7月,G20财政部长与央行行长会议支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 而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即为其核心内容。至此,随之而来的CRS金融信息共享时代已经展开。
中国版CRS已经落地并即将进行第一次数据交换
不知你是否留意过:于2017年1 月1日之后,个人在银行办理新开户,你已经必须多填写一张开户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了。这便是CRS要求金融机构在时间节点展开尽职调查的第一步:识别开户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CRS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虽然它不是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范本,但由于OECD与G20等有影响力的组织极力推动,截止2017年底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成为了CRS成员,其中就包括了高客们热衷的离岸地——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及以保密著称的瑞士。
由于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不容小觑,高客们以往编织的避税网络几乎遍布全球,我国也于2015年12月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即MCAA),大部分国家均以签署MCAA协议的方式,来约定CRS涉税信息交换的时间节点、信息范围及交换的形式等。当然,还有少数一些国家采用通过EU DAC2双边协议的指引进行数据交换。但不论以何种方式交换数据,全球反避税网络已经织得密不透风。
我国为落实CRS,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5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使得CRS本国化正式进入实施阶段。CRS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高悬在高客之顶。
CRS交换涉税金融信息的基本流程
识别是否为尽调国非税收居民系交换金融信息的前提。基本原则分为本国内部收集信息和外部交换两个步骤。就个人(自然人)而言,如甲国金融机构首先对在本国开户的个人A展开尽职调查,着重识别其是否带有“非税收居民”标识,当然这只是初步的形式审查。如果发现为是,则需要A作出进一步书面说明并结合金融机构已掌握A的其他数据进行综合判断,若最终判断认定A为甲国非税收居民,则需要向A的税务居民地乙国申报A在甲国的金融资产;如果经综合审查判断A是甲国税收居民,则不再做进一步调查,且不对外主动交换A的金融信息。
乙国在时间节点收到甲国向其报送的A在甲国的金融资产信息后,乙国税务机关就会核查A是否在乙国已经就甲国披露的资产报税,且进一步核实A是否就披露的资产支付税项。
CRS与以往协议国家间类似信息交换的不同点在于:自动、海量。
CRS以前,各国签订税收情报交换信息的相关双边、多边条款,几乎都是依请求交换信息,交换的也是某个纳税人零星的信息;CRS要求的尽职调查,是通过本国金融机构数据共享,可实现在某一时间节点,掌握该国所有非税收居民的所有金融账户信息。而收集的海量数据,则会自动成批量地统一交换到税务居民地国。统一交换数据的时间,由各国在CRS中事先承诺。
2018年9月我国首批自动交换数据且每年执行一次交换
我国是签约CRS中第二批实施数据交换的国家。被交换的金融账户大致包括:银行存款账户,信托、托管账户,现金价值保险、年金保险合同账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追溯的时间为过去三年的金融账户信息。
我国金融机构尽调工作还包括账户分类整理工作。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账户。个人和机构账户均分为新开(2017年1 月1日之后开户)、存量账户;存量账户又细分为个人低净值账户(截止2017.6.30账户余额总和小于或等于100万美元)和个人高净值账户(截止2017.6.30账户余额总和大于100万美元);机构小额账户(截止2017.6.30账户余额总和小于或等于25万美元)和其他账户(截止2017.6.30账户余额总和大于25万美元)。金融机构根据对账户的分类来确定完成尽调的时间、监管力度及是否予以信息交换。
一国的税务居民与该居民是否拥有该国国籍是否为同一概念
上面提到CRS要求的尽调,识别是否为本国(地区)“非税收居民”是一个关键点,我国对其归纳为三类: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及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每一个国家(地区)对于“税收居民”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大致都提到是否定居,居留天数、依哪国法成立、设立地、实际控制地等判断标准。
以澳大利亚为例,其税法定义的居民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纳税人在澳大利亚境内定居;
2.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澳大利亚居留183天以上;
3.参与澳大利亚老年金计划。除此之外,澳大利亚政府还会有一些外延条件综合考虑,如个人主要事业场所所在地、有无在澳大利亚长期居住的意图等。
我国关于居民个人及居民企业的身份判断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言之目前我国的居民个人分为两类: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我国居民企业的判断则一般依照国际通行的两种主要方式:
1.注册地原则;
2.实际管理机构原则。
可见,税收居民并非完全以国籍来定义的。因此,我国虽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同时成为我国及他国的“双重税收居民”在一定条件下却是有可能的。
美国FATCA法案与CRS的关系
说起CRS不得不提到美国,因为它并非CRS的成员国。美国早已有更为强势且自成体系的FATCA法案。FATCA虽然早于CRS推行,可却是CRS的蓝本且加强版。我国政府早在2014年6月就已经与美国国税局签订了政府间替代性正式协议IGA,截止2015年5月1日,我国已有1000多家金融机构均在美国国税局注册了涉税信息申报号。根据FATCA,美国国税局有权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对不合作金融机构及账户扣缴总款项30%的预缴税。自2017年后,美国国税局又以不断发布新通知的方式,修订了新的外国金融机构相关协议,执行细节越来越严苛。CRS也是在参考FATCA法案及修订中不断完善与成熟的。
CRS时代已至,会使得高客们重新调整全球财富的战略布局,这将是财富管理的一场革新。随着大数据共享,高客们海量个人信息、各类金融账户信息、税收信息、居住地等重要信息也将随之曝露,各国对于制定信息合理使用与保密的相关协定及实施办法也应加紧完善。
CRS时代已至
作者:别娅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财富快速积累,高客们在全球的财富配置已在不断升级优化,各国逃税的情况愈发严重,使得G20(二十国集团)进一步关注各自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