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已经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动物饲养人责任的解读。
《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
1、《民法典》中规定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相应的动物饲养人对于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
2、原《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中关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新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增加了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属于减轻责任的事由。
3、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于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无法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