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方成安事件看投资人的知情权——私募基金刑事风险的解读番外篇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事件回放 从12月11日开始,媒体开始报道东方成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成安”)、中润国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国盈”)相关事件,我们现在大致能勾勒出这样一个轮廓: 12月6日

事件回放
从12月11日开始,媒体开始报道东方成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成安”)、中润国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国盈”)相关事件,我们现在大致能勾勒出这样一个轮廓:
12月6日
东方成安、中润国盈发布公告:东方成安管理的三款基金产品“东方成安银行三期私募基金”、“东方成安银行资产私募基金五号”、“中润特殊机会并购私募基金”将延期180日。
12月8日
东方成安、中润国盈公告表示:同月4日,经确认,中润国盈董事长韦健和东方成安总裁缪宏杰均已失联,并接到集团近期产品延期兑付的通知;东方成安、中润国盈成立的联合应急处置小组,于12月5日分别去了上海市经侦总队、上海市金融办和上海证监局进行报案沟通;12月7日,应急小组已控制了中润国盈和东方成安以及所有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公章和财务印鉴,并派专人妥善保管。
有媒体报道称:
上述韦健、缪宏杰二人系携款跑路,但具体金额不详;东方成安和中润国盈已无法正常运转,两家公司旗下数十只产品涉及产品规模约110亿;相关托管银行目前正在盘点所有基金的流水,所有账户也已冻结。
12月10日
据媒体报道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发布声明,作为耀华成安不良资产并购一期私募投资基金和耀华成安不良资产并购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的代销机构,成立了成安项目专项工作组,立即全方位开展工作。耀华公司认为,12月8日晚东方成安官网公告的《中润国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方成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应急处置小组》披露,以两个公司名义成立了联合应急处置小组,“应急小组”未经过公司内部合法程序产生,既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也未经其他投资人同意,不具备合法性,无权处理公司事务,无法代表管理人公平地对待所有的产品和投资者,其任何行为都将侵害其他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耀华公司对“应急小组”罔顾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擅自处置基金资产,侵害投资者的权益的行为提出强烈抗议,同时表示,已就上述情况向上海公安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书面反映和举报。
12月12日
中润国盈、东方成安发布公告,表示韦健与公司偶有联系,而缪宏杰确已出境,两位高管“缺位”对公司运营产生了影响,经初步统计,公司运作的30多只基金存续规模约为70多亿元,而非此前报道称的110亿元。
到目前为止,社会公众通过媒体所获得的信息大致如此。本文,笔者将从以下三个角度,对事件的原因、性质、各方应对措施、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试作剖析。
其他类私募基金及其风险
东方成安是在中基协登记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基协的分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类型分为四种,即证券类,股权、创投类,其他类,资产配置类。其他类,主要是指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随着其他类私募基金备案门槛的收紧,要求登记申请机构的股东要有强大的股东背景,比如是国企或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而市场稀缺性也导致其他私募基金牌照的价格水涨船高,据悉市场报价一度高达数百万元。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可知,东方成安其他类私募基金主要的投向是不良资产。据了解,不良资产包的价格,在2017年以后持续走高,市场异常火爆,曾一度折价率飙涨至7折左右,较之一年多前的价格大概翻了一番。而东方成安上述延期兑付的3只基金,有人分析,与其在不良资产市场火爆之际,高价购买不良资产包有关。
不良资产的抵押物,一般是房地产、土地和股权,而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股票二级市场不景气、房价松动、房地产销售量暴跌,这就意味着东方成安募集资金投资的不良资产包,难以将抵押物高价变现,但如果大幅降价变现,又意味着不能承受的亏损。因此,正如有关媒体所说,东方成安的这3只产品延期之后能否顺利兑付值得忧虑。如果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和内部风控存在问题,市场行情又进入下行趋势,这种忧虑还真是有道理的。
当然,能否正常兑付,还只是经营层面的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折射出来的相关法律层面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并提前做好应对的方案。
各相关方应对事件的构想
01投资人应积极行使知情权,才能最终切实维护权益。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失联”的时候,投资人都会问,究竟私募基金投资了什么,怎么投的,为什么投,投资收益还有没有可能挽回?即便是想通过法律的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如果不知道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具体对象,没有相关的资料,要想维权几乎是不可能的。风险发生时,投资人不但要关注血淋淋的基金净值,更要了解造成净值暴跌的原因,掌握管理人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应证据材料。
投资人积极正确的行使知情权,只是第一步,随着事态的发展,在必要时才有可能提起基金派生诉讼。那么如何实现投资人的知情权呢?通过语焉不详、甚至自相矛盾的相关公告,是无法真正实现知情权的,适当的时候,投资人主动积极地表达行使知情权的意愿和诉求,既是行使知情权的一种方式,也是为最终切实维护实体权益的一种策略。
02管理人应全面履行信义义务,弥补先前的瑕疵或错误。
从现有的资料看,东方成安在运营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12月8日,以公告的形式,确认公司两位高管失联,12月12日,又以公告表示,两位高管缺位,其中一位出国,一位偶有联系。公告的内容如此随意,无法让人信服,对其是否能真正尽到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不由要打个问号。尤其是“失联”,字面的解释是失去联系,这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界定,而后的偶有联系,又与失联的提法自相矛盾,不知所云,信义义务何在?是能力问题还是态度问题?投资人的知情权如何保障?
然而,东方成安尚未提及一个很关键的实际问题,该公司现在是什么样运营状况,处于什么样的治理状态,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否在正常运行。耀华公司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所谓的联合应急处置小组,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相应的表决程序,那么这个小组的合法性就有疑问,相应的决策措施和处置依据都会成问题。
03监管部门初查评估后,一定会及时介入。
目前尚无监管部门介入东方成安事件的相关信息。但是,东方成安、中润国盈、耀华公司均已向公安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案或举报,相信相关的部门一定已经开始有针对性的工作,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将会按照工作流程正式的向社会公众通报查办信息。事件的前期,由相关的公司通过报案、举报等形式,启动相关司法、监管部门的程序,相信一旦程序启动,事件的后期,司法、监管部门将引导、协调事件的后续发展。
相关法律责任的评估
01刑事责任
东方成安、中润国盈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涉案金额巨大,相关的人员离境、失联,尽管个中内情纷繁复杂,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案情细节一定会水落石出,相信会有人承担刑事责任,罪名大概率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需要一个过程。好吧,让子弹飞一会儿。
02行政责任
随着监管部门的介入,相关公司日常经营中隐藏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将暴露出来,面临行政处罚将是大概率事件。著名的海恩法则指出: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该法则不仅仅用于生产管理中的安全事故发现与防治,还被运用到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剖析企业经营管理上的问题,其原理同样适用于本次事件。
03民事责任
发生重大金融事件、造成投资者损失时,追赃挽损永远应当是第一位的。投资者即使有过激的言行,出发点也是为讨回自己投出的“血汗钱”,这是体现了真实的人性。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的根本点也将是如何及时有效的止损,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及时快速挽回。在这样的情况下,联合应急处置小组的公信力似乎不足了。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