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报警?有用吗?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前天(2月20日)#王一博 报警#和#许凯 报警#两个话题,分别登上微博热搜高位。 两位艺人的经纪公司针对最近一则没有指名道姓,内容似是而非的网络传言进行了公开声明,并表明已针对此事至公安机关报警。

前天(2月20日)#王一博 报警#和#许凯 报警#两个话题,分别登上微博热搜高位。
两位艺人的经纪公司针对最近一则没有指名道姓,内容似是而非的网络传言进行了公开声明,并表明已针对此事至公安机关报警。
欢娱影视更是出示了横店派出所的受案回执,报警案由为“诽谤”。


艺人遭遇造谣、诽谤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无可厚非,认为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希望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也符合常情常理。特别是知名度较高的艺人,更是需要对谣言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理,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蝴蝶效应。
那么在这类危机公关当中,“报警”到底是不是一种有效的回应,及维权手段呢?
法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12.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而昨日(2月21日),上海警方公布3例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有102人被警方依法查处,可以看出这三个案例都符合司法解释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规定。

通过法条、司法解释和案例可以看出,侮辱、诽谤一罪通常为自诉类案件,需要当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时候才转变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也就是说侮辱、诽谤罪并非单一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在接案审查后,如果满足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侦查走公诉程序。
所以艺人在被侵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向其出具“受理回执”,程序上没有问题,只不过“受理”并非“立案”,还需公安机关初步审查之后才会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但是对公安机关来说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艺人来说立案还是不立案的决定,却会对事件的后续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
一、公安机关初审后认为,有犯罪嫌疑,也符合公诉条件,予以立案。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震慑最大,对后续工作的开展也最为有利。但公众人物遭到侮辱、诽谤或网络暴力后报警并最终立案侦查的,至今我只看到过一例,立案罪名也不是侮辱、诽谤,且至今没有后续。
二、报案后立案证据不够充分,案件办理杳无音信,没有后续信息。这种情况如果谣言舆论声势不是很大,艺人需要的只是一个即时的处置应变,那没有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过去了就过去了。但如果舆论影响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的话,那没有后续的接报回执反而会变成一枚定时炸弹,有反噬的可能,需要及时采取其他的公关手段,考虑其他的维权途径。
三、公安立案受理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这属于最差最差的结果了,后果不用多说,大家心里有数。
最后,公诉不符合立案条件,那自诉可不可以?
法律上当然都是可以的。而且近期马苏自诉黄毅清诽谤一案二审胜诉,也是对文娱行业刑事自诉的一个利好消息。
但在危机公关方面,自诉的震慑效果必然是不如公诉的,受限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事自诉的举证责任对自诉的原告来说也过高,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证据的审查也会更加的严格,且漫长司法程序也不符合危机公关的要求。
以马苏案为例,从2018年1月一审起诉(诉讼准备期可能更早),至2023年9月二审宣判,将近6年的时间,在更新迭代迅速的文娱行业,没有人能花6年等一个结果。且根据网上部分消息进行分析,马苏案件能够胜诉,也部分得益于黄毅清本身已身陷贩卖毒品犯罪,和有民事名誉侵权的前例,所以该案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至于该案的胜诉能否对文娱行业里之后的诽谤类刑事自诉案件产生有利影响,还需后续更多案例佐证。
综上,艺人被造谣、诽谤产生不良社会舆论,在第一时间进行危机公关之后,司法维权可能就需要搬上日程。司法程序是漫长又不可预知的,且会被危机公关的方式所影响。所以,即时的危机公关也不能过于盲目,不然蝴蝶振翅的效果就有可能是相反的。
对于选择报警的艺人团队来说,在报案前一定要仔细分析案件情况,谨慎选择危机公关的方式,不然不仅起不到危机公关的效果,且长远来看无效报警的次数多了,还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让“受案回执”和“律师函”一样,变成公众眼里的“纸老虎”。
最后的最后,以上分析基于确实存在被造谣、诽谤的犯罪事实,如果舆论风波确有其实,可能涉及的就是其他的法律关系,那就是另外一个故事了。
还请当事人在咨询专业人士的时候,尽量据实以告,以免作出错误的决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