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从某银行处贷款1000万元,A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李某以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向A公司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约定“李某以其所持B公司股权为A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足偿还部分以其个人财产做补充保证”。后因B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未向银行还款,A公司遂向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偿还了B公司所欠全部款项。A公司履行完毕后,以《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为基础,向李某主张追偿权,要求其对质押股权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偿还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某与A公司之间《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中约定“不足偿还部分以其个人财产做补充保证”的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以及效力如何?
律师将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探讨格式条款的认定及效力问题。
一、何为“格式条款”以及如何认定?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典型的私法自治领域,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行安排,司法之所以干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因为交易中诚信缺失与显失公平的结果撼动了法律的良知与公平正义。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13条裁判规则,结合实务经验,总结出认定格式条款的核心要点:
1、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准备
一般的民事合同都是双方进行合意,共同协商拟定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通常会被重复使用,因此会由一方当事人提前拟定准备好,属于一种常态化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要约通常总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其签约对象具有广泛性
一般的民事合同的要约对象都具有唯一确定性。而格式条款的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或者至少是向某一类可能称之为承诺人的人发出,故签约的对象是不确定的,签约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在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上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虽然二者之间法律地位平等,但是基于实际地位的不平衡性,“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签约对象在签订格式条款时只能处于附从地位。且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表示不能协商或修改,具有不可协商性。
4、签订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及合同性质也是认定格式条款的重要因素
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订立。除前述三个要点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签订的目的及合同性质,对之作体系化的解释,结合其他资料探究签订主体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分析前文所提案例,第一,《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仅是为了确保A公司担保追偿权的实现而协商一致签订,并非普遍存在,不属于常态化合同;第二,不存在批量签署完全相同版本的情况;第三,从签约主体双方来看,李某与A公司系平等主体,不存在必须由A公司向某银行提供担保的情形,故A公司不存在任何优势地位;第四,从合同整体内容来看,合同所含条款并不多,内容并不冗长,且涉及金额较大,对任何一方而言都属于特别重大事项,双方必然会在通读并理解的基础上签订;且在内容不多的条款中,有多处提到由李某对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李某也均未提出异议;结合其他条款类似“如果存在质押股份价值减少的情形,李某应恢复股权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的约定,可以看出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为了完全兜底性地承担全部反担保责任。故整体来看,《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中约定“不足偿还部分以其个人财产做补充保证”的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依法有效,应遵照双方真实意思,由李某承担补充的保证责任。
二、“格式条款”必然无效吗?
如果符合上述标准被认定为“格式条款”,那么这个条款必然无效吗?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即使认定属于“格式条款”,也只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并非只要是格式合同就一定无效。当“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律师建议
针对“格式条款”的签订,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对于可能加重一方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也应对该条款做出明确提示,解释说明之后,尽量要求其在此部分内容处签字确认,或此部分内容要求其手写完成。
3、任何一方在签字、盖章、捺印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明确知悉自己的权利义务,对于免除或降低对方责任,加重已方责任的条款,明确提出异议。不要出现“我当时签字的时候没注意看”这样的后悔之事。
你被“格式条款”套路过吗?
作者:杜娟 祝心怡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B公司从某银行处贷款1000万元,A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李某以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向A公司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约定“李某以其所持B公司股权为A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足偿还部分以其个人财产做补充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