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李某等人采用网络签约方式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行程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9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参加了从上海到巴厘岛的旅游。2016年11月19日上午6时许,其在酒店附近海滩的礁石处摔倒,联系同行的同伴后,由同伴搀扶其回酒店。领队得知情况后联系地接导游,带李某去当地医院进行了诊治。李某回国后至浦口医院进一步住院治疗23天。李某认为,某旅行社在旅游途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健全成年人,在自由活动期间已脱离旅行社的控制范围,在该期间应自行注意自身的安全。
海滩边的礁石作为自然存在且不易变更的物体,李某在攀爬时应可预见可能摔倒的危险,但其仍爬上礁石并不慎跌落,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次,某旅行社已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的多处提示“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等”,并在网络签订合同时要求当事人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否则不能进行下一步的付款操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点击已阅读条款并选择继续付款,即表示其已充分理解并接合同条款,故某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提示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某旅行社也已联系当地导游将李某送去医治,故其亦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所以,对于李某在自由活动期间的损失,某旅行社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2017)苏0102民初3279号
律师提示
本案中,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因攀爬海滩边的礁石不慎跌落造成身体损伤,其后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做好提示义务及及时救助义务,免除了自身法律责任。
1、规范旅游合同,提示旅游行程中的风险,必要时将字体做特殊标识。
2、针对特殊年龄段的游客(如儿童、老年人),旅行社应当持有更加审慎的保障义务。
3、在旅行过程中,遇特殊环境(如:雷雨天气,地面异常湿滑等)应时刻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如遇事故,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游客旅行途中受伤,旅行社为什么无需承担责任?
作者:吕仕荣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李某等人采用网络签约方式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行程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9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参加了从上海到巴厘岛的旅游。